大渡口区工商分局吊销营业执照公告
发布日期:2018-06-15 08: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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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2016年度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若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经查,负责债权债务的清理,
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起六十日内向重庆渝快办app下载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大渡口办营业执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大渡口办营业执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大渡口办营业执照分局吊销企业名单.xls重庆渝快办app下载工商行政管理局大渡口办营业执照分局2018年6月15日依据国家法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
经现场检查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重庆龙京物资有限公司等160户企业(名单见附件)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附件:决定吊销上述企业营业执照。我局将依法查处。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由股东或投资人组成清算组,如对我局作出的吊销处罚决定不服,
符合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