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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霈(号码:52212319741117401X):
本局于2017年5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璧山工商经处字〔2017〕20号),决定对你罚款170000元。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告你自收到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璧山区工商银行(账户:重庆市财政局,账户:3100021709024932270)缴纳罚款。
收到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制执行。
联系人: 幸位红、肖琼 联系电话: 023-41431992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璧山区分局
2017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