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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商品质量准入制度、推进商品质量监管关口前移,是应急预机制在商品流通领域的运用,是信息化对商品质量监管手段的必然要求,对于建立商品质量防控体系有着积的作用。现就实施商品质量准入制度的相关法规问题谈如下浅见。
一、法律依据。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对商品质量准入的规定有:《产品质量法》的第五十五条规定:“……有充分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种子法》明确规定了“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加工、贮、运输和质量检测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并设定了相应罚则;《品管理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均有商品质量准入的相关规定。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举证责任上原则上只要求消费者举证购买事实,简便易行,其殊作用就在于实现了消费者保护个人利益与行政管理部门维护利益的统一,它是一部综述加补充的法律,兼具公法和法双重征。
二、涵盖意思。上述法律法规虽然有些规定的执法权限不在工商机关,但至少涵盖了三层意思:第一表明了国家对重要商品质量进行适度干预、实行商品质量准入制的认可;第二相关规定的执行值得我们认真总结和借鉴,实施商品质量准入工程并非完全是摸着石头过河的;第三、商品质量管理是一个全的系统工程,工商机关应担负起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主要责任,并应当注意整合和利用相关执法资源。
三、建议。大量事实表明,商品质量往往存在于流通之中,发现于消费之时。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管理的这种殊,决定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重要。
一是实施商品质量准入制作为一种干预市场的手段或方式,必须依法适度。也就是说,实施商品质量准入制度必须以依法行政为前提。在没有完整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出台前,我们既不能裹足不前无所作为,也不能滥用行政权力、违法行政,更不能放任冒伪劣商品的泛滥,应以对产品质量的烈责任感,积履行国家赋予的使,科学地实施商品准入工程。
二是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殊作用,加大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监督力度,督促经营者化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实施商品质量准入工程才有基础,才会事半功倍。
三是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做到依法督导与市场引导相结合,监督与企业自律相结合,商品质量准入制度的实施才能够水到渠成。 (梁平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