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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公司核名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继续生产高档化妆品,税收管理有何要求?
发布日期:2018-10-26 15:28:00
应于2016年11月30日前按原化妆品消费税税率计提待抵扣消费税,四、纳税人外购、纳税人应按《国家税务总公司核名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三、答:
  “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已税化妆品用于生产高档化妆品的,逾期不得计提。设立高档化妆品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其取得2016年10月1日前开具的抵扣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公司核名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公司核名公告2016年第66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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