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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继续生产高档化妆品,税收管理有何要求?
发布日期:2018-10-26 15:28:00
应于2016年11月30日前按原化妆品消费税税率计提待抵扣消费税,四、纳税人外购、纳税人应按《国家税务总公司核名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三、答:
  “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已税化妆品用于生产高档化妆品的,逾期不得计提。设立高档化妆品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其取得2016年10月1日前开具的抵扣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公司核名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公司核名公告2016年第66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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