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有应税消费品委托其他企业加工业务。现我公司以高于受托方的注册公司价格将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出售,请问,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发布日期:2013-02-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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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项规定“《财政部、,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规定,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现将这一规定的含义解释如下:答:不再缴纳消费税”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