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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消费品的渝快办包装物是否计征消费税?
发布日期:2010-03-23 00:00:00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
  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而是收取押金,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答:
  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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