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资讯

政府资讯

便民提示

市场监管

媒体新闻

人力社保
023-63653355  (微信)
您的位置:首页 > 个人所得税
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转增自然人股东股本的注册公司,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8-07-26 10:51:00
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办营业执照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资本公积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办营业执照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
  答:红利性质办营业执照分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取得办营业执照转增股本数额,红利性质办营业执照分配,
  ”而与此不相符合办营业执照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不作为个人所得,
  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办营业执照资本公积金。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办营业执照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办营业执照‘第二条规定,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取得办营业执照红股数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办营业执照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
  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相关资讯
最新资讯
机构网站
023-63653355  023-63653351  
Add:重庆市渝中区大坪爱华龙都28楼(地铁大坪站2号出口楼上)
Add:重庆市潼南区 隆鑫·行政服务中心
版权所有@     http://xn--wfr722aq5k.xn--55qx5d     渝ICP备10200345号-39     渝公网安备50010302004553号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