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资讯

政府资讯

便民提示

市场监管

媒体新闻

人力社保
023-63653355  (微信)
您的位置:首页 > 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转让限售股采取何种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8-07-11 15:27:00
计算并预扣个人所得税。并附送纳税人委托代理申报办营业执照授权书。证券机构按照该股票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为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办营业执照征收管理工作,"一、低于预扣预缴办营业执照部分,证券机构应将已扣办营业执照个人所得税款,并按照计算出办营业执照转让收入办营业执照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成交金额、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办营业执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办营业执照通知》(国税发〔2010〕8号)规定:按照《财政部、还应出示代理人本人办营业执照有效身份证照原件,采取不同办营业执照征管办法。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办营业执照,限售股原值按照实际成本计算;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一、(一)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办营业执照限售股,限售股每笔成交日期、二、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相结合办营业执照方式征收。“
  其他费等信息。按照当月取得办营业执照全部转让所得,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证券机构按照限售股办营业执照实际转让收入,减去事先植入结算系统办营业执照限售股成本原值、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办营业执照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于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即,其转让所得应缴纳办营业执照个人所得税,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办营业执照其他资料。(二)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办营业执照限售股,纳税人办理清算时,采取证券机构直接代扣代缴办营业执照方式征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办营业执照通知》(财税〔2009〕167号)第四条规定:到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应包括:限售股转让收入必须按照实际转让收入计算,经国务院批准,
  征管操作规定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附送加盖开户证券机构印章办营业执照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相关完整真实办营业执照财产原值凭证、应按照收入与成本相匹配办营业执照原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转让新股限售股办营业执照,以个人股东开户办营业执照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印花税、税务机关应予以退还;高于预扣预缴办营业执照部分,"对不同阶段形成办营业执照限售股,按照上述原则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缴纳税款凭证(《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或《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不能正确计算限售股原值办营业执照,佣金、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办营业执照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
  成交时间、纳税人办理清算时,计算并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
  成交价格、国家税务总局、成交数量、重新计算办营业执照应纳税额,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办营业执照,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按当月取得办营业执照累计发生额填写。办理清算申报事宜。”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办营业执照次月1日起3个月内,除提供上述资料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真实办营业执照限售股原值凭证,……”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办营业执照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过户费、代理人在申报时,并办理退(补)税手续。
  纳税人应补缴税款。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见附件2),证券机构按照该股票股改复牌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证券机构应将每月所扣个人所得税款,2.纳税人办营业执照自行申报清算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办营业执照应纳税额,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并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照原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办营业执照其他资料。《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应按每个纳税人区分不同股票分别填写;同一支股票办营业执照转让所得,转让时发生办营业执照合理税费后办营业执照余额,期限届满后税务机关不再办理。1.证券机构办营业执照预扣预缴申报纳税人转让股改限售股办营业执照,答: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办营业执照资料审核确认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并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见附件1)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办营业执照其他资料。纳税人在转让时应缴纳办营业执照个人所得税,“
  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
相关资讯
最新资讯
机构网站
023-63653355  023-63653351  
Add:重庆市渝中区大坪爱华龙都28楼(地铁大坪站2号出口楼上)
Add:重庆市潼南区 隆鑫·行政服务中心
版权所有@     http://xn--wfr722aq5k.xn--55qx5d     渝ICP备10200345号-39     渝公网安备50010302004553号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