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资讯

政府资讯

便民提示

市场监管

媒体新闻

人力社保
023-63653355  (微信)
您的位置:首页 > 个人所得税
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否要缴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8-05-23 14:48:00
不作为个人所得,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渝快办app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
  “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国家税务总渝快办app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红利性质的分配,根据《国家税务总渝快办app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二、
相关资讯
最新资讯
机构网站
023-63653355  023-63653351  
Add:重庆市渝中区大坪爱华龙都28楼(地铁大坪站2号出口楼上)
Add:重庆市潼南区 隆鑫·行政服务中心
版权所有@     http://xn--wfr722aq5k.xn--55qx5d     渝ICP备10200345号-39     渝公网安备50010302004553号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