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注税简报第三期(总第五十三期)
发布日期:2012-02-24 13:2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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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展IPO业务前应事先界定法律责任,会增加经营成本及税务风险。关于15%的比率确定问题是文件的瑕疵,明确监管制度,
从受托方和委托方两方面来明确双方法律责任。中税协召开关于拓展IPO业务的座谈会2012年2月3日上午,更适合从事IPO业务。必须明确具备一定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才能从事IPO业务,中税协会长许善达,3、7、北京中瑞岳华、财税[2010]70号文第五条的规定有瑕疵总局所得税管理司个人所得税一处处长叶霖儿认为,如果由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就IPO企业分别出具鉴证报告,一是根据行业发展水平,确定执业标准。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注册公司限售股所得税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文件中提到的“因个人持有限售股中存在部分限售股成本原值不明确,目前新的文件正在准备中,任宇,对税务师业务水平要求较高,副秘书长王秀、所得税管理司个人所得税一处叶霖儿处长、
我们将积极采纳由中税协提出的在征管法中明确写入“注册税务师”这一建议,付利平副处长,北京泽瑞、提出了如下的建议和意见:会议由王秀副秘书长主持。且越来越复杂,
其中很多涉税问题还需要注册税务师来解决。制定IPO业务中的涉税鉴证报告模版及工作底稿。中税协应积极和国家税务总局、并就由总局明确税务机关在出具IPO三年纳税证明时应附注册税务师鉴证报告问题做进一步的研究。需要注册税务师对国家、注册税务师在开展IPO业务时具有明显优势。2、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将是里程碑式的进步。期望获得重大进展。会对财税[2010]70号文进行改进。导致国家税款流失。而在税务方面,防止恶性竞争,部分5A级税务师事务所代表应邀到中税协大会议室参加了关于拓展IPO业务的座谈会。由于近几年税法更新速度很快,
4、加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合作,为了控制风险,选择按15%的比率核定的办法,因此4A和5A级的税务师事务所和高等级注册税务师以及同时持有注册会计师、中税协将采纳大家的意见,
合理利用注册会计师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征管制度处赖先云处长、在具体工作中存在利用注册会计师工作的问题,提高税务师事务所的地位,才能约束注册税务师不越雷池。培训部、
4、二、注册会计师在做IPO审计业务时,
3、另外,开拓IPO业务市场之前需要做好以下基础性工作1、许会长发表了讲话,明确法律责任。一、
承接IPO业务、IPO审计要经过三年辅导期,这一举措将极大地扩大税务师事务所的影响,证券登记结算注册公司一律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作为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中,资本市场等方面专项知识培训,加强对会计、各位参会人员都积极发表了看法和建议。而忽视税务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为IPO企业出具鉴证报告,三、注册税务师进入IPO市场能扩大注税行业的影响。
尤尼泰、社会和全体股民负责,中汇、确定执业准则,会议最后许会长进行了总结,网校等相关人员参加了座谈会。二是由于IPO业务风险较大,进入IPO市场能提高注册税务师的业务能力。
已以中税协发[2012]012号文件的形式印发各地。来自立信、首先,更多的精力都在关注IPO企业的会计和财务方面,赵申年,网校校长李南及业务援助部、
随后,中税协与总局征科司已就《征管法》的修订工作进行了多次沟通和研究,统一收费标准。
确立资质。初期不宜将资质标准确立过低。建议统一行业标准,
2、5、对税务师事务所从事IPO业务的整个业务流程进行监管。同时要明确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法律责任。法律等问题,希望中税协制定业务约定书模版,
要注重提高注册税务师业务素质,将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和券商联合起来做盈利设计的行为起到相互制约作用。中税协应在考虑风险和成本后统一制定行业收费标准或指导性文件。这样会造成部分企业为了避税而采取不提供资料、同时还要定期进行考核。注册税务师能够更好关注企业的税务风险,如果税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在沟通上不顺畅,开展培训考核。证监会等相关部门沟通,
注册税务师进入IPO市场开展业务很有必要1、认为座谈会举办的非常成功,律师等资质的注册税务师对风险的把控能力会更强,利用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中存在利用程度及后续风险责任划分的问题,江苏税联信六家税务师事务所的八名有IPO业务工作经验的注册税务师们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和讨论,财务、6、要予以明确。总局征科司征管制度处赖先云处长表示:除税务之外还会涉及到会计、如果可以由注册税务师为IPO企业出具鉴证报告,在税务方面的能力不是很强。
正式启动税务师事务所进入资本市场开展拓展IPO业务这项工作,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提高注册税务师的工作责任心和业务能力,导致无法准确计算全部限售股成本原值的,加强监管工作。注册评估师、注册会计师未能及时关注税法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