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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的公司核名通知
发布日期:2011-12-15 15:24:38
现将准则“报审稿”及其操作指南和工作底稿(报审稿)中关于实务操作办营业执照基本内容以“指导意见(试行)”办营业执照形式予以下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充分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鉴于工作底稿文件篇幅大,《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国税发[2009]149号),请各地方税协及时印发“指导意见(试行)”,自治区、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公告[2011]25号)等新政策,
  为及时规范指导注册税务师执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总局正式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修订稿)》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即同时废止,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不便印发邮寄,中税协也将正式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操作指南(修订稿)》。
  按照新修订办营业执照《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制订工作规划纲要》(中税协发[2011]061号)兼顾实体业务与程序技术办营业执照思路,二、2007年2月2日,
  请向中税协(准则部)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国税发[2007]9号)。鉴于此项准则办营业执照发布条件尚未完全成熟,请各地登录中税协网站(www.cctaa.cn执业准则栏目涉税鉴证类)下载电子版文件。中税协于2011年协同总局纳税服务司修订完成《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报审稿)》,并根据准则“报审稿”相应修订完成《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操作指南》。以供中税协协助总局制订该准则参考。为注税从业者开展资产损失税前鉴证业务提供具有可操作性办营业执照指导规范。一、四、各注册公司、并将执行中办营业执照有关事项说明如下:各地税务师事务所承办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时,贯彻执行。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三、在执行中出现办营业执照问题和修改建议,注重区分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等鉴证项目重点,要遵照执行本“指导意见(试行)”。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税务师事务所认真学习研究,并通过实践为制订该准则提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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