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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关
公 告
2016年 第21号
根据税收征管工作实际,现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关公告(2012年第8号)》(关于执行《重庆海关商品归类工作制度》等6项税收征管制度有关事宜)。相关商品归类、优惠原产地、海关化验等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相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重庆海关
2016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