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柏盈服饰有限公司:
我关于2017年3月10日对你公司制发《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渝关缉强执字〔2017〕1号),因我关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及留置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关领取《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一:渝关公告26号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