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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促进贸易便利化,现就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实行“区内企业自主管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一般信用及以上企业。
二、本公告所称“区内企业自主管理”是指企业可以依托“重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系统”)进行自主备案、自行确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
三、实行自主管理的企业应当在辅助系统建立料号级电子底账,自主备案料号级商品信息,辅助系统结合系统商品资料库进行审核。
四、实行自主管理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生产情况,结合年中、年度盘点计划,自主确定核销周期,核销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企业盘点前应告知海关,海关可结合企业盘点开展核查,核查中海关发现库存亏缺的,除要求企业进行补税外,还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实行自主管理的企业可以进行自主核报,企业在建立料号级电子底账时应将“核算主体”选为“企业自核”。
六、开展自主核报的企业应当每年向海关提供审计报告,可以通过信息化系统查询本企业业务数据,真实、完整地记录保税货物的进、出、转、存、销等数据,并留存原始纸质单证或电子数据。
七、开展自主核报的企业应当根据实际,自主选择采用工单或者单耗作为核算方式,结合货物进出区情况,依托辅助系统相关功能自主核算核销周期内加工贸易业务数据,并分析运算结果,对周期内短少、损毁、灭失的保税货物主动办理退运、内销、补税等海关手续,再向海关报送核销结果,企业应保证核销结果的真实性;报送核销结果后,企业应将本核销周期的所有报关单证及其他与本核销周期相关的单证归档留存3年。
八、企业开展自主核报,并主动对短少、灭失等需要补税的保税货物办理补税手续的,由企业向辅助系统报送申请单,并直接向H2010系统申报补税;主管海关保税业务部门不再出具补税联系单。
九、开展自主核报的企业应加强自律管理,海关对企业主动报告的违规问题或差错,依照相关规定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海关结合企业自主核报情况,可以对企业实施核查。
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海关2017年第18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2017年6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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