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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04-24 08:43:00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
  三、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贵州省、
  现将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云南省、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可以比照西部地公司注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一、二、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公司核名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中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4月23日
  《西部地公司注销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四川省、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本公告所称西部地公司注销包括内蒙古自治公司注销、四、该目录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公司注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公司注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特此公告。西藏自治公司注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宁夏回族自治公司注销、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公司核名,青海省、
  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重庆公司核名、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公司注销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有关精神,陕西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甘肃省、五、对设在西部地公司注销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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