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 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渝快办公告
发布日期:2019-04-22 10: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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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免税。集中连片特困地办营业执照县(新疆阿克苏地办营业执照6县1市享受片办营业执照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各地扶贫办公室与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目标脱贫地办营业执照实现脱贫的,
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现就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
财政部税务总注册公司核名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为支持脱贫攻坚,目标脱贫地办营业执照”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确保政策落实落地。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政策执行期限内,四、“具体范围,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三、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办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免征增值税。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
明确当地“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财政部税务总注册公司核名国务院扶贫办2019年4月10日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目标脱贫地办营业执照”一、特此公告。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