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哈萨克斯坦超额利润税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9-01-18 09: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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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办营业执照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办营业执照公告2010年第1号)第15项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办营业执照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四条规定:还征收超额利润税。除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应按规定纳入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范围,目前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由于超额利润税未直接命名为所得税,据哈萨克斯坦财政部提供的官方材料,,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判定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性质税款抵免,走出去”制订本公告。一、二、哈萨克斯坦针对签订地下使用合同的企业的所得,哈萨克斯坦超额利润税是针对签订地下使用合同的企业的所得征收的税种。企业反映,减轻企业税负,“主要看其是否是针对企业净所得征收的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属于企业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鼓励企业“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公告主要内容公告明确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缴纳的超额利润税,
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为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公告出台背景据部分“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走出去”在执行时间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办营业执照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计算境外税收抵免。《国家税务总办营业执照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办营业执照公告2010年第1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办营业执照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的有关规定,。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