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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司就《综合院建设标准(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新版建设标准明确,综合院建设应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同时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机构设置的要求。核心是科学设置机构,合理确定规模,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别是改建、扩建的项目,要尽可能实现资源整合和共享,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设。
新版建设标准指出,综合院的建设规模,按床数量分为200张床以下、200~399张床、400~599张床、600~899张床、900~1199张床、1200~1500张床及以上6个级别。综合院的日门急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宜为3∶1,也可按本地区相同规模院前3年日门急量统计的平均数确定。
结合新时代群众对服务获得感的需求,新版建设标准化了对于舒适的环境、房的朝向和通风、活动场地等要求。比如,新建综合院应设置相应的室外活动场地,绿地率不宜低于35%;改建、扩建综合院绿地率不宜低于30%;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宜按照1辆/床的标准配套建设。
根据预防为主、防结合,全方位、全周期维护和保障人民健康的时代要求,新版建设标准指出,综合院应按编制内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35平方米的标准增加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另外,承担学科研任务的综合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50平方米的标准增加科研用房;承担全科师规范化培训或住院师规范化培训等任务的综合院,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规范化培训人数,按照1000平方米/个的标准增加培训用房面积,按照10平方米/人的标准增加教学用房面积,并按照12平方米/人的标准增加学员宿舍面积。
据悉,2008年10月,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并于当年施行的《综合院建设标准》应用至今已近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