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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国务院3号文件,切实转变执法办案理念,规范执法办案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我市各级工商机关更好地服务当前经济形势,市局近日出台文件,明确规定六种行为不予处罚六种行为违不罚。
六种不予处罚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实施违法行为时不满14周岁;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形。
六种违不罚的行为是: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但有固定经营场所,符合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从业条件,且经营时间未超过30日,规模较小,其所经营项目不涉及法定的前置行政许可或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限制或止经营的项目;非公司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改变登记事项,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但不涉及法定前置许可的;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按期交付出资,但公司已实际到位的资本数额达到了法定注册资本低限额,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企业擅自简略或增加企业名称字样,但企业名称无实质变化,且对他人企业名称或注册商标不构成侵权的;商标印制单位承印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未按照要求建立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的;市局和区县局确定的其他行为。对六种违不罚的行为,明确要求必须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再予处罚。同时,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必须先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再予处罚。(公交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