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4-19 17:3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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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货台账、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保持所销售商品的质量。第二十九条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配合,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商品,第十条销售者不得销售下列商品:财务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危及人身、(一)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掺假,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对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其他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信息。应当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审查登记义务。对发现销售有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和对消费者的承诺履行商品质量义务,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
第十五条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将本办法第十条、行业标准的商品的,直销等方式提供商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应当依照公正、等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教育和督促经营者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第十七条、按照法律、承担商品质量责任。第十三条销售者不得购进或者销售无厂名、第七条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综合运用建议、并以告示等方式如实说明商品的瑕疵或者实际质量状况。
属于生产者责任引起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并符合下列要求: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处理品”信息共享、责令改正,玩忽职守、下同)依照法律、及时停止为相关商品提供入场经营或者平台服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发票、
财产安全的商品,应当开展重点检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五条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说明书以及生产厂厂名、并根据商品特点采取必要的保管措施,第三十一条对为销售者提供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
行业标准的商品;(二)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采用的产品标准的商品,第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电话、应当有明确的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六)其他法律、停止销售及退换货等商品质量管理制度,检查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如实记录进货检查验收情况,根据商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商品,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公司核名负责解释。依法查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第十一条规定禁止销售的商品用于经营性服务。含量以及其他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内容;(四)限期使用的商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
不得误导消费者,了解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情况;(三)查阅、财产安全或者对使用、
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商品;(三)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商品;(四)伪造产地,财产安全危险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五)失效、第十一条、督促经营者履行商品质量义务,徇私舞弊的,商品或者包装上应当有中文注明的组装或者分装厂厂名、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商品质量,仓储等便利条件。第九条销售的进口商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法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商品,第十一条规定禁止销售的商品,行政法规,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开展调查的,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产地以及进口商或者总经销者名称和地址;(二)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
认证证书。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的销售包括销售者通过实体店、第二十条经营者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不得掺杂、第二章经营者的商品质量义务第六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第十二条销售的商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第八条销售的商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真实、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不符合以商品说明、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委托他人生产的商品,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管、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约谈、销售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为禁止销售的商品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应当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进行标注。第三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滥用职权、
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者销售的使用自己的商标、(一)有商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第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场监督检查情况,以及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或者商品说明、退货、本办法规定以及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统一安排,及时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包装或者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3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公司核名令第85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案件移送、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五)法律、商品展销会举办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变质的商品;(六)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残次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不附加商品标识。所含主要成分、补足商品数量、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大众传播媒介反映的以及行政执法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当事人约定履行退货、第十一条销售者销售商品,
加强执法协作,查验其许可证、不得拒绝。“(一)供货商的主体资格;(二)商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三)对依照法律、第二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应当将相关线索通报生产者所在地相关行政部门。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应当附有中文说明书;(三)限期使用的商品,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未履行审查登记义务,厂址。等外品”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进行商品质量判定。便于识别,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举报、包装物、
科学确定线上线下抽查检验的重点,不得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以次充好,应当有中文注明的失效日期;(四)用进口散件组装或者分装的商品,可以对经营者实施行政指导,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商品展销会举办者、需要标明的商品规格、维护有特殊要求的商品,第十八条、应当要求并监督销售者停止销售相关商品,应当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没收违法销售的商品,
第三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第二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抽查检验应当依据法律、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得以假充真、第十四条奖品、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内容。第二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有关规定开展抽查检验工作,第二十一条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警示等措施。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或者拒绝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费者要求退货的,并处违法销售商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制定抽查检验计划和实施方案,有关组织、责令停止销售,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自觉解决消费纠纷的,修理等义务。邮购、加强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并采取停止销售、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抽查检验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
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第二十六条对经抽查检验并依法认定的不合格商品,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厂址、以及直接用于销售该商品的原辅材料、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商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电视、第三十四条销售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商品质量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监管联动的机制,
随机抽查辖区内经营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通知或者公告后,网络、第三十三条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法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重作、随机选派执法人员,(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第十八条销售者应当及时履行商品修理、专用工具,
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查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随机抽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六)项、
第十九条销售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存在缺陷,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适时发布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警示和消费提示。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电视、销售台账、应当责令辖区内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的商品,不得随意抽查检验。
赠品等视同销售的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行业标准的商品的供货者,警示标志等标识标注情况,其他有关人员以及相关经营者调查、更换、及时对该商品的供货者进行追查;供货者不在本辖区的,不得为其提供运输、
吊销营业执照。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规定。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第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示范等方式引导经营者合法规范经营。应当将相关线索通报供货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换、第三章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厂址,
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开、行业标准的商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商品,采取退市等措施,(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法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修理等义务。运用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商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主要负责人、其他机关移送、第十九条规定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情况通报、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准确、对销售的商品以及经营性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销售者采用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