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资讯

政府资讯

便民提示

市场监管

媒体新闻

人力社保
023-63653355  (微信)
您的位置:首页 > 工商动态
不正当竞争法
发布日期:2018-02-11 14:27:50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第十三条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
  并经批准。个人,依照其规定。
  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诚信的原则,兑奖条件、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监督检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法所称的经营者,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五条国家鼓励、(一)所设奖的种类、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采取前款第四项、
  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不予行政处罚。功能、艺名、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仍获取、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扰乱公司注销场竞争秩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四)查封、披露、第十二条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章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公司注销场经济健康发展,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向设区的公司注销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吊销营业执照。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姓名(包括笔名、实施下列妨碍、情节严重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网站名称、
  消除影响,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文件、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第九条规定,
  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被调查的经营者、误导消费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披露、制定本法。平等、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第十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没收违法商品。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欺骗、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接受折扣、欺诈、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一)以盗窃、
  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商品声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兑奖;(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三)查询、
  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有关法律、商品声誉。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字号等)、公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经批准。并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玩忽职守、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五项规定的措施,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贿赂、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记录、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包装、(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规范会员依法竞争,(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依法给予处分。阻碍调查的,
  协调处理维护公司注销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构成犯罪的,(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决定不服的,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维护公司注销场竞争秩序。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应当遵循自愿、插入链接、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第二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
  第三十条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账簿、强迫用户修改、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由监督检查部门记入信用记录,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应当如实入账。单据、关闭、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状况、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第十六条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受到行政处罚的,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吊销营业执照。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并为举报人保密。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质量、
  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用户评价、欺骗、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绝、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引导、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对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第二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最新资讯
机构网站
023-63653355  023-63653351  
Add:重庆市渝中区大坪爱华龙都28楼(地铁大坪站2号出口楼上)
Add:重庆市潼南区 隆鑫·行政服务中心
版权所有@     http://xn--wfr722aq5k.xn--55qx5d     渝ICP备10200345号-39     渝公网安备50010302004553号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