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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野生动物 每年4月的第1周为重庆市爱鸟周
发布日期:2013-07-23 09:27:42

  《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明确

  每年4月的第1周为重庆市爱鸟周

  每年4月的第1周为重庆市爱鸟周。每年11月为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宣月。这是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中明确的内容。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张山在解读条例时表示,此次法规修改注重从小切口入手,着力解决当前我市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规定》增加了对破坏野生动物巢、穴、洞、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等重要栖息地的罚则,化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破坏上述栖息地的,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张山表示,201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取消了“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区、直辖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的规定,将出售法律规定的野生动物调整为应当附有检疫证明。但实践中,此项工作一直未确定具体的管理部门,也给群众带来了一些困扰。

  为此,《规定》中明确了“野生动物检验检疫工作由兽主管部门负责,并由区县(自县)兽主管部门负责出具野生动物检疫证明”,解决了实践操作难题。

  记者注意到,《规定》还明确,因保护本规定所保护的野生动物,造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区县(自县)人民应当给予补偿。补偿所需经费由市、区县(自县)人民承担。(记者 颜若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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