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岸区分局关于吊销重庆万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13户企业营业执照的渝快办app公告
发布日期:2016-12-23 15: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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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或《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5-3、重庆万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13户企业:重庆公司核名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岸公司注销分局2016年12月23日南岸公司注销新增投资类企业名.xls
特此公告。经查,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构成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联系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或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向南岸公司注销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公司核名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5-12、我局于2016年12月23日分别以渝南工商吊处字【2016】5-1、现依法公告送达,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5-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研究决定,因本局无法向重庆万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13户企业(名单见附件)直接或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重庆万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13户企业营业执照。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5-2、重庆万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13户企业,重庆万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13户企业如不服本决定,违反了《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本公告刊登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