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办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局璧山区分局吊销公告
发布日期:2016-08-24 15: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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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故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采取公告送达,经查:即视为送达。附: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吊销营业执照渝快办企业名单.xls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璧山区分局2016年8月19日重庆伊豆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等20户企业(名单附后)存在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也可在六个月内向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渝快办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吊销上述企业渝快办营业执照。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重庆伊豆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等20户企业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因通过登记渝快办住所无法与上述企业取得联系,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伊豆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等20户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