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于2011年7月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因为借款企业没有及时偿还借款,银行于今年9月强制扣划我公司存款60余万元。请问,因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公司核名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2016-08-11 11: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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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企业如对外提供渝快办app担保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因此,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渝快办app担保。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渝快办app担保,
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造成渝快办app损失,指企业对外提供渝快办app与本企业投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渝快办app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四条规定,材料采购、比照应收账款损失进行处理。经追索无法收回渝快办app担保损失可在税前扣除;如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无关渝快办app担保,融资、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渝快办app担保,
经清查和追索,答: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对无法追回渝快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