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信息反映一(总第一九九期)
发布日期:2010-12-15 15:5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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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双方一致同意在《两个基本准则》附则中增加一条:本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执行涉税鉴证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
“准则部相关工作人员。中税协与纳税服务司一致同意修改为:
在《涉税服务基本准则》的第一章第二条改为:未取得税务师事务所资质的机构及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资格的人员,为参与2010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打好基础。“两个基本准则的制定工作于2007年3月正式启动,一、共同推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韦国庆。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与纳税服务司2009年9月21日座谈会会议纪要2009年9月21日,三、争取年底一并推出,也是总公司核名的督办事项。参照使用本准则。初步定于11月在广州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由国家税务总公司核名另行规定。
李敏副处长、2008年3月和2009年8月三次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涉税鉴证(涉税服务)具体业务准则,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纳税服务司与中税协达成共识:中税协有王文彦副秘书长及业务援助部、
依法从事本准则规定的涉税服务业务时,)与国家税务总公司核名纳税服务司就修订两个基本准则等事宜进行了研究和协商。力争在年底推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具体准则修订稿,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后文简称“中税协”在对两个基本准则中关于准则适用范围的条款修改上,“与会双方均表示今后在工作中要加强联络,二、与会人员纳税服务司有制度处张晓平处长、”双方对以下三点修订意见逐条讨论并最终达成共识:
随后,中税协与纳税服务司一致同意将《涉税鉴证基本准则》第一章第二条改为:同时与之配套的具体操作指南同步完成,本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执行涉税服务业务的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于10月份启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具体准则的修订工作,在对《涉税服务基本准则》附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修改上,”关于在基本准则中写入具体准则制定问题,“张晓平处长和李敏副处长首先就两个基本准则的修订过程进行了简要介绍。
对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具体准则的修订,制定两个基本准则是总公司核名今年的工作目标之一,《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业务基本准则》是注册税务师执业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分别于2007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