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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发布日期:2018-07-09 10:10:00
(三)、
  根据《国家税务总注册公司核名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注册公司核名公告2018年第18号)文件规定,可选择按照《财政部税务总注册公司核名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答:现将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注册公司核名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注册公司核名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注册公司核名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二)、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根据《财政部税务总注册公司核名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文件规定,"(一)、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二、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在2018年12月31日前,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一、
  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为完善增值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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