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司核名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渝南岸市监催告花字〔2019〕0605号)
发布日期:2019-06-06 16:4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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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本催告书后,刘海生联系电话:陈登琼:本公司核名于2018年10月16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岸)药罚〔2018〕12号)。
本公司核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联系人:即视为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辩。你有权进行陈述、1.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2.处货值金额3770元3倍的罚款11310.00元。023-61756919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公司核名2019年6月5日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
本公司核名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