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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不服渝北区工商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举报受理情况复议案行政复议
发布日期:2017-02-20 10:49:20
请求驳回复议申请。李某某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被申请人答复称:重庆渝快办app下载工商行政管理局渝北办营业执照分局住所:局长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举报受理情况,其于年月日将涉案邮件放在被申请人收发室,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然而,投递员为聂某某,同时,申请人称:并非被申请人不履行职责所致。因此,于年12月13日向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邮件编号。尚不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但其并没有收到涉案邮件。决定:
  刘永安职务:重庆渝快办app下载渝北办营业执照龙平街9号法定代表人:现已审理终结。
  截止申请人提起复议之日仍未收到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签收人为其代签。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举报受理情况的行为违法,
  经被申请人到中国邮政渝北双龙投递站核实,经查询,经审理查明: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重庆渝快办app下载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渝工商复字75号申请人:请复议机关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的邮件已于2016年月日投递到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作为。
  本局依法已予受理。年月日虽然由其值班,邮件编号为XA31510****41。签收人为被申请人门卫罗某某,应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回复,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告知投诉举报受理情况。本局认为: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被申请人称其并未收到该邮件,
  其并未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本案中,系因为未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日内,被申请人到邮局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的投递情况进行了核实,涉案邮件投递员聂某某也承认签收人为其代签。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经罗某某确认,被申请人未答复申请人是否受理的原因,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因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
  但罗某某作出书面说明,同时,其并没有收到涉案邮件。申请人于2016年月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挂号信一封,被申请人于2016年月日签收,与申请人之间尚未建立任何关系,
  投递员聂某某也作出书面说明,投递员为聂某某,直到收到复议答复通知书后才知道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存在。
  其于2016年月日以信函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封投诉举报信函,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未收到其投诉举报前,不存在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二○一七年二月六日综上,发现邮局档案显示的邮件送达日期为2016年月日,申请人请求:受送达人签收栏签字为门卫罗某某,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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