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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21号令)并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通过并向社会公开的药品广告,可以依法在全国范围内发布。根据总局规章规定,我局决定从2020年3月1日起取消在异地审查通过的药品广告在重庆发布广告的备案。
凡是在重庆投放广告的异地药品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要随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广告批准文件以作证明。各媒体单位、广告发布企业在发布药品广告前,要认真审查异地广告审查机关批准的广告批准文件,并严格按照审查内容、广告类别发布广告。各媒体单位、广告发布企业在审查时需要查询广告批准文件真实性的,可以登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我要查”查询相关批准信息,查询地址:http://www.samr.gov.cn/fw/wyc。
特此公告。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