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注册公司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市监常听字〔 2019 〕3号)
发布日期:2019-08-28 21:07:06
来源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实地核查在经营地址无法取得联系,现将本公司核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已调查终结。理由、蒲小敏联系电话:
经查,联系人:未要求举行听证的,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香港怡福国际有限公司注销重庆代表处: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申辩权,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电话联系、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现拟吊销你单位的登记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行使陈述、经寄送信函、
该行为违反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之规定,由本公司核名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一案,你单位未按规定提交2018年度年度报告,申辩,63713696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公司核名2019年8月28日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仍未予以改正。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