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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8-12-24 16:22:25

为进一步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市工商局、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渝中小企〔2018〕8号),同时,配套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渝中小企〔2018〕2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涉及微型企业的相关政策措施解读如下:

一、关于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列微型企业标准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为微型企业。全市微型企业名录可在“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微企信息公开”栏中进行查询。

二、关于现行微型企业扶持政策的主要内容

现行微型企业扶持政策主要包括:成长型微型企业入库培育及成长奖励、微型企业商业贷款贴息、微型企业成长扶持贷款、微型企业会展补助和微型企业孵化平台运营绩效奖励等。

三、关于成长型微型企业入库培育和成长奖励

依法在重庆市行政区划内注册,建立了企业管理和财务核算制度,有进销台帐等财务核算基础资料;申报时企业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工商部门“微型企业重点监管库”;上年度年营业额在30万元以上,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从业人数5人以上,或有1人以上由本企业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及以上的微型企业,于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2018年申报截止日期延长至6月30日),在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http://www.cqwq.gov.cn)注册登录,如实填报申请信息提出入库申请。

成长型微型企业培育库内的企业,经第三方机构按从业及缴纳社保人数、实缴税金总额、年销售收入金额、年净利润金额以及知识产权、企业融资、奖励表彰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计分,计分排名靠前的1000户企业可以获得每户5万元的成长奖励。企业不需要单独申报,由工商部门根据企业填报《成长型微型企业数据采集表》分行业计分排序,排序靠前的1100户为奖励候选企业,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奖励评价。奖励候选企业需准备能够证明从业及缴纳社保人数、实缴税金总额、年销售收入金额、年净利润金额以及知识产权、企业融资、奖励表彰获得情况的相关佐证材料,在第三方评价机构到企业现场进行奖励评价时提供。

四、关于微型企业商业贷款贴息

依法在重庆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的微型企业,在本市范围内的银行获得,上年度还本付息,且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不含各类政策性贷款)给予贴息。按上年度末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贴息,每户微型企业贴息额度不超过20万元,每户微型企业享受贴息政策最多两年,贷款逾期发生的利息不予贴息。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于每年6月30日前(2018年申报截止日期延长至7月31日)在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http://www.cqwq.gov.cn)

五、关于微型企业成长扶持贷款

纳入重庆成长型微型企业培育库进行培育的企业,在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填写《重庆市微型企业成长扶持贷款申请表》提出贷款申请。申请单笔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执行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3个点,担保费率不超过2%,且不收取其他费用的微型企业成长扶持贷款。到期偿还本息后,按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

六、微型企业孵化平台运营绩效奖励

正常运营六个月以上,近两年无严重财政、税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的微型企业孵化园(以下简称微企园)、微型企业特色村(以下简称微企村)可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所在区县工商局申请(2018年申报截止日期延长至6月30日)微型企业孵化平台运营绩效奖励。从2018年起连续3年对全市微企园和微企村进行运营绩效评价,由第三方评价机构依据评价指标,采取实地检查验证、查阅资料、比对数据、核对佐证材料等方式进行评价,每年对全市排名前10位的微企园和微企村分别给予奖励。微企园前3名各奖励200万元,4—6名各奖励180万元,7—10名各奖励160万元。微企村前3名各奖励80万元,4—6名各奖励60万元,7—10名各奖励50万元。

七、关于微型企业会展补助

纳入重庆成长型微型企业培育库进行培育的企业,在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http://www.cqwq.gov.cn)填写信息进行备案后,参加市级部门主办或指导的全市性及以上规模的会展活动,且所参加会展活动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可按照微型企业实际缴纳展位费,给予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7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多补助4个标准展位费用,最高不超过2万元。补助申请截止时间为每年6月30日(2018年申报截止日期延长至7月31日)。

文件原文: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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