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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出台意见允许未在境内上市的进口和出口转内销医用口罩在我市销售
发布日期:2020-02-11 00:00:00


为缓解医用口罩紧缺局面,市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联合印发指导意见,明确允许未在境内上市的进口、出口转内销医用口罩在重庆市场销售,并作出四项具体要求。

一是资质要求。由市内具有药品、医疗器械批发资质的企业负责采购、分销,并建立进销货台账。采购前应当对生产企业或进口商的资质、适用标准、产品注册证明、产品检验报告等进行查验,留存相关文件的复印件,确保医用口罩来源合规、 可追溯。

二是质量要求。应当确保标准明确、质量合格。生产企业应当向批发企业提供相关产品技术要求、自检报告,并对产品质量作出书面承诺。批发企业应对提供的资料与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一致性评价。首批采购时应当送发货地相关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进口未在中国注册的医用口罩,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监管司关于紧急进口未在中国注册医疗器械的意见》要求,办理相关进口证明。

三是标识要求。应当在医用口罩大包装上加贴中文标识, 标识内容包括标准名称、产地(或进口商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适用的国家标准等信息;医用口罩零售企业应当从有资质的批发企业进货,并保留进货票据。

四、时限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允许符合以上要求的医用口罩在市内市场销售。重庆疫情结束后,批发企业应当停止购进相关医用口罩,批发和零售企业允许在市内继续销售 6 个月。市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将高度重视政策执行中的情况变化,加强分析研判,对相关单位加强具体指导。同时,也将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口罩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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