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1-29 00:00:00
来源于:http://zfcxjw.cq.gov.cn/xygl/zlaq/zlaqdt/2018-11-29-12151354.html
渝建〔2018〕643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做好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民防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227号)和《重庆市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职责的通知》(渝编办〔2013〕194号)要求,现将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一)人防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许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人防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延期等资质许可由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人民防空办审批。
(三)人防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的变更资质许可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审批,同时抄告市人民防空办。
二、申请条件
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活动的企业应为非外资企业,须按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
(一)申请人防工程监理乙级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
2、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8名以上,安装专业2名以上);
3、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的人防工程。
(二)申请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监理资质;
2、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4名以上,安装专业1名以上)。
三、审批程序
(一)国家人防办审批的资质。人防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审批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人民防空办审批的资质。申请企业向市住房城乡建委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市住房城乡建委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转市人民防空办。由市人民防空办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反馈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完成审批流程后,行政审批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颁发资质证书。
(三)市住房城乡建委审批的变更资质。申请企业向市住房城乡建委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重新制证。
四、告知承诺
人防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的新申请审批事项,推行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企业向市住房城乡建委提交告知承诺办理申请,申请被受理后,在被告知的期限内提交经申请企业盖章的《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审批告知承诺书》(见附件,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书),以及相应的申报材料。市住房城乡建委收到申请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和申报材料后,经现场审核,符合审批条件的,当场发放资质证书。申请企业在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2个月内,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人民防空办对企业的资质承诺事项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企业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依法撤销相应资质,记入诚信档案,对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城乡建委、民防办,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的审批宣传、指导工作,提高企业申报人防工程监理资质服务质量。
(二)各区县城乡建委、民防办,要建立健全联动监管机制,加强沟通,整合资源,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大对人防工程监理企业的动态监管力度。凡发现企业不再具备资质条件的或企业存在影响资质许可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应及时告知市住房城乡建委和市人民防空办,市住房城乡建委和市人民防空办将依法对其资质作出相应处理,促进企业守法经营。
附件:
1.人防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书 2.人防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审批申请表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