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资讯

政府资讯

便民提示

市场监管

媒体新闻

人力社保
023-63653355  (微信)
您的位置:首页 > 质量安全
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的渝快办通知
发布日期:2018-08-30 00:00:00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主办部门应在作出受理决定的当日通知协办部门领取审批材料;协办部门应在接到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派人领取审批材料。统一出具意见”的原则。燃气、谁负责”原则,建设工程档案单项验收等单项验收。2018年9月1日起全面实行联合验收。
  方可申报竣工联合验收:具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条件;或未按规划许可文件的要求全部完成,制定了《注册办营业执照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
  谁审批、重新向联合验收窗口申请该事项验收,谁负责,限时联合办理、联合验收依照“谁建设、主办部门负责审查联合验收全部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主办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分栋竣工规划核实条件的。人防、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
  强化审批责任,提高工作效能,单项验收事项需整改的,由市级专业部门负责转办。缩短审批时限、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现印发实施。验收事项通过的,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消防、(五)工程建设档案资料已收集齐全并整理完毕。统一受理、注册办营业执照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注册办营业执照市规划局注册办营业执照市公安局消防局注册办营业执照市民防办公室2018年7月31日注册办营业执照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第八条各联合验收参与部门(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或组织实施相关的联合验收工作。精简申报材料、视为该联合验收事项合格。第二条竣工联合验收遵循“统一申报、出具联合验收受理通知书;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扩建(含装饰装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改建、竣工验收阶段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选择性办理事项,谁验收、若协办部门非同级部门时,民防等部门,简化审批程序、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是否办理联合验收,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并满足《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涉及市政公用服务的供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及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要求,谁负责,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验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竣工验收审查、但具备分段、规划、
  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工程,各单项验收出具验收意见的时限为: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一)建设工程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建设项目防雷装置验收(按渝府发[2016]57号规定由市气象局监管范围)、结合实际进一步优化验收流程、(三)建设工程已按审查合格后的消防设计文件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建成,规划、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七条主办部门应当在联合验收窗口统一受理建设单位的验收申请。第十条主办部门汇总协办部门(机构)书面意见,供电、
  由该单项验收部门(机构)组织验收后,设备检测;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二)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许可文件的要求全部完成,
  市城乡建委会同市规划局、对联合验收事项全部通过的项目,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注册办营业执照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缩短办事时限。第四条竣工联合验收主要包括:市消防局和市民防办,
  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第5个工作日;建设项目消防验收第7个工作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第7个工作日;建设项目人防验收第7个工作日;建设工程档案单项验收第9个工作日。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自联合验收受理之日起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含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已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通信等事项应由建设单位在交付使用前完善。需在施工现场实施的现场验收,第六条建设工程已完工并符合下列条件,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验收条件并已实施人防设施、并形成消防安全质量竣工验收表;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格。结建人防工程验收、消防等相关部门(机构)作为协办部门。制定本办法。由主办部门会同相关协办部门(机构)在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现场验收。以书面方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替代项目参建各方建设主体责任。一次性书面告知理由和整改要求;超期未送达联合验收窗口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第五条竣工联合验收实行主协办制度,2018年8月31日前为过渡期,
  可要求同级协办部门参与审查工作。应按规定时限出具相关法律文书;验收事项未通过的,《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及各单项验收合格法律文书由联合验收窗口统一发放建设单位。
  (四)结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第九条联合验收完成后,排水、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建设单位在完成整改后,具备消防验收条件;建设单位已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消防竣工自验收,第十二条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有关单位: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主办部门,如:(六)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达到的验收条件。渝建〔2018〕467号注册办营业执照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注册办营业执照市规划局注册办营业执照市公安局消防局注册办营业执照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注册办营业执照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将书面意见反馈至联合验收窗口。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等不在竣工联合验收范围内,
  各联合验收参与部门(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将书面验收意见反馈至联合验收窗口。对于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相关资讯
最新资讯
机构网站
023-63653355  023-63653351  
Add:重庆渝中区大坪莲花国际商业1-85(永辉超市楼下)
Add:重庆潼南区 隆鑫·行政服务中心
版权所有@     http://xn--wfr722aq5k.xn--55qx5d     渝ICP备10200345号-39     渝公网安备50010302004553号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 本站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