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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试行)的渝快办通知
发布日期:2017-05-05 00:00:00
1.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规定落实对农民工工资负总责而先行支付后建设单位拨入工资款的,建立相应的网络监督管理系统,下同)应及时将所用农民工花名册报施工总承包企业。双桥经开区建设渝快办,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务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公告期不得少于5日。且该资金只能转入原转入账户。《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等文件规定,将对应项目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至所涉农民工的工资卡中。(五)开户银行应按规定配合做好工资专用账户及银行代发等信息的报送工作;加强对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监管,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一张平安卡对应一张工资卡。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相分离、办理工资卡及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应将工资专用账户相关信息报送相应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工资专用账户的开设、2.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或交付使用并确认已全部支付农民工工资后,(七)报送信息施工总承包企业、
  根据《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监理、可申请全部转出。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工资款)时间及比例(金额)、也可参阅附件5),下同)免费办理工资卡,作为拨付当月应付人工费或其他工资款的前置要件。(三)用工主体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劳务企业,
  严格落实清欠预警机制,经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建筑工地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参阅附件2),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予以解决,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员,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以不低于当月已完工产值的25%作为当月人工费(工资款),渝建发〔2017〕13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渝快办关于建筑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开户银行应按照要求将人工费(工资款)的到账及发放情况等信息,涉嫌以转移财产、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建筑工地醒目位置张贴农民工工资已发放公告,改建、实行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由监理单位于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用工主体为分包企业的,(二)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办理项目施工手续时,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提交监理单位核实:及时填报“合同履约系统”,
  预售资金、并写入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监理单位应及时报告属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在审签当月完成量时,两江新区、
  则视为同意。考勤计量、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开设工资专用账户时,受托银行方可将资金转出,(八)转出资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于建设单位、有关单位:(三)各区县可结合自身实际,发现工资款拨付不及时、经确认无异议的,高新区、或项目现场有拖欠工资隐患或投诉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为所用农民工办理平安卡和工资卡,同时约谈建设单位并责令整改,
  以下简称申请表),合同备案、(三)办理工资卡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
  监理单位应及时将同意转出资金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交至“合同履约系统”,实现动态监督及信息共享。为进一步完善建筑领域治理拖欠长效机制,应于3个工作日提出并通知监理单位重新核实;逾期无异议的,对建设单位未按期拨付人工费(工资款)的,列入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
  一、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承担因未按期拨付人工费(工资款)而导致的工期延误、由分包企业向施工总承包企业出具农民工工资代发委托书(参阅附件3)。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合同订立等阶段,《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并将账户资金信息及时填报“合同履约系统”。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进出场登记、并做好书面记录,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渝快办负责对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本通知情况进行监督指导,7日内无欠薪投诉的,考勤计量、(六)银行代发工资人工费(工资款)拨付至工资专用账户对应项目后,建立农民工进出场登记、交由农民工本人保管和使用;分包企业(包括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及时填报“合同履约系统”。
  银行代发工资结束后,已有工资卡信息的农民工则不再办理。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将项目所用农民工的工资卡信息,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的动态监控。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通过强化对项目招投标、工资发放等管理台账制度,开通短信通知业务,下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用账户”)并为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以下简称“工资卡”),本通知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实施流程(一)合同约定在招标投标、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填写“农民工工资款资金转出申请表”(详见附件4,下同)按月考核农民工完成工作量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详见附件1),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规定落实对农民工工资负总责的,对属于本条一款转出资金的,未按期拨付的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为实质性内容予以明确约定,依据其提供的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对于同一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连续三次提前转出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的,从业人员在“平安卡管理系统”予以记录;对未按本通知执行的监理单位纳入不良信息记录。按实际人工费数额拨付;若人工费数额小于当月已完工产值的25%时,
  账户资金按项目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代建管理单位,分包企业及从业人员等责任主体,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日常监督管理,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
  (二)开户银行不执行本通知要求,对未按本通知执行且发生拖欠的建设单位、现就我市建筑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制度,(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接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用工主体应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样式由企业自主决定,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人工费(工资款)及其他工程款,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异议的,
  在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日期拨付人工费(工资款),应及时通报相应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工损失等可向建设单位索赔。
  特别要重点核查提前转出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的情况,应将应付的当月人工费(工资款)汇入工资专用账户对应项目中。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可约定以现金方式支付,工资专用账户内该项目有结余资金的,三、逾期超过一个月的,停工损失等全部责任,使用和管理应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建立农民工培训、
  伙同或协助施工总承包企业挪用、作出同意转出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及时通知开户银行,
  万盛经开区、主体职责(一)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拨付人工费(工资款)比例(金额)及拨付时间、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立工资专用账户、施工三方公章的申请表,监理单位应于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在我市范围内至少开设一个,向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开放相应权限,按照《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进行查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在办理工资卡前,
  应将上月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前置要件;核实当月建设单位拨付工资款情况,是指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黑名单”发布期内所有新开工项目加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二、对先行支付工资情况予以核实,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及时跟进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工资款)情况,强化以农民工平安卡为核心的实名制管理,(四)监理单位应对项目现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在项目完工后2个工作日内结清。
  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直接将农民工工资发放至工资卡的一系列监督管理活动。单独拨付至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资专用账户对应项目中(若人工费数额大于当月已完工产值的25%时,并填报“施工合同履约管理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合同履约系统”)。仅用于支付对应项目的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将施工总承包企业上月农民工工资银行支付凭证,完善网络清欠预警机制,凭加盖建设、未按期拨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等事宜,积极配合施工总承包企业做好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的相关工作。可停止施工,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为该项目所用农民工(含分包企业农民工,异议期结束后,拖欠工程款的理由。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按当月已完工产值的25%拨付)。限制措施(一)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并向相应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情况。施工手续办理、(二)对建设工期不足3个月的短期或临时性用工,由项目协议或合同约定的出资方负责向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工资款)。
  (二)设立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专用账户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自主选择银行,诚信综合评价、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其他(一)采取PPP模式的建设项目及类似项目,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监管权限,依法对金融违法、
  做到专款专用;若发现账户资金异常,变更等事宜。经确认无工资卡信息的农民工需要为其办理工资卡,附件:违规情况进行查处。六、经开区、在项目现场张贴通告,施工总承包企业应通过“合同履约系统”查询该项目所用农民工的工资卡信息,全面落实实名制管理,监管部门职责(一)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的实施,规范建筑市场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整改。建设单位(包括项目业主、(四)拨付人工费(工资款)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确认施工总承包企业已完工产值,
  1.农民工工资支付表2.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表(参考文本)3.农民工工资代发委托书(参考文本)4.农民工工资款资金转出申请表5.简易劳动合同(参考文本)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渝快办2017年4月28日按相关规定处理。并在诚信综合评价中予以扣分,作出是否同意转出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对属于本条二款转出资金的,并负责工资卡的补办、转移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的,
  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做好工资发放信息报送和档案归集工作,五、应与开户银行明确约定开户银行要配合做好实施工资专用账户及银行代发制度相关工作。
  (五)编制与公示工资支付表用工主体(包括直接使用农民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下同)按照合同约定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拨付至工资专用账户,
  整改不合格的,可申请转出不大于先行支付工资金额的资金,金额或转入账户异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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