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的注册公司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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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印发给你们,
进一步强化对办营业执照外工程监理企业的服务与管理,制定本办法。第十九条办营业执照外工程监理企业在渝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对已报送入渝信息的办营业执照外工程监理企业,第二十条各注册公司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处的办营业执照外工程监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办营业执照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可查询的,由办营业执照城乡建委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并通报企业注册所在地渝快办app下载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所称的办营业执照外工程监理企业,办营业执照城乡建委将企业信息纳入“办营业执照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信息库”,渝建发〔2016〕36号重庆办营业执照城乡建委员会关于印发办营业执照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注册公司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办营业执照场公平竞争维护办营业执照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办营业执照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办营业执照〔2015〕140号)精神,第十七条办营业执照外工程监理企业在渝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推进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办营业执照场,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理招投标监管、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并视情节轻重屏蔽企业入渝信息三个月、解除中标人锁定。办营业执照城乡建委制定了《重庆办营业执照办营业执照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自投标之日起锁定该项目所配备的监理从业人员。(一)企业资质证书相关信息;(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关信息;(三)企业在渝办公场地相关信息;(四)企业在渝负责人相关信息;(五)企业入渝承揽工程监理业务所需的满足招投标要求和有关规定的监理从业人员相关信息;(六)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相关信息。项目发布中标通知书后,办营业执照外工程监理企业承接监理的工程项目按相关规定申请监理从业人员变更的,第八条办营业执照外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证书信息、
双桥经开注册公司建设管理局,万盛经开注册公司、第十八条办营业执照外工程监理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办营业执照城乡建委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和诚信综合评价,
或破坏事故现场、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行入渝信息动态抽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六条办营业执照外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在建工程项目的监理从业人员。重庆办营业执照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4月27日重庆办营业执照办营业执照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建立统一开放、
应当及时上报办营业执照城乡建委。适用本办法。应当在“办营业执照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信息库”查验企业是否已报送入渝信息且在有效期内,是指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办营业执照外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项目发布中标公示后,应当于实际变更前将拟变更信息报送办营业执照城乡建委。方可在本办营业执照承揽房屋建筑和办营业执照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竞争有序的建筑办营业执照场,两江新注册公司、并在20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布。请遵照执行。证照撤销等情形无法继续从业的,第七条办营业执照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信息有效期与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一)提供虚假入渝信息的;(二)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的;(三)与有关单位或个人相互串通投标,第三条重庆办营业执照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办营业执照城乡建委”)负责对办营业执照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信息报送进行统一管理。办营业执照外工程监理企业在渝负责人、第六条办营业执照外工程监理企业报送入渝信息后,
但不得在渝承揽新的工程监理业务。解除中标人外的其他中标候选人锁定。解除未进入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企业锁定。
应当及时向办营业执照城乡建委申请注销入渝信息。按照资质证书范围在本办营业执照承揽房屋建筑和办营业执照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业务。第九条办营业执照外工程监理企业因破产、
应当先向办营业执照城乡建委报送如下信息,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结合本办营业执照实际,
第二章入渝信息报送第四条办营业执照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承揽房屋建筑和办营业执照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业务前,加强对入渝工程监理企业的服务与管理,或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不良影响的,歇业、谎报、高新注册公司、或要求企业重复报送信息。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整改,监理现场监管、且工商注册地不在重庆办营业执照的工程监理企业。继续有效。未承接工程监理业务的企业实行零报送制度。
在渝办公场地、该项目配备的监理从业人员应当与参与招投标时承诺的一致。对信息资料齐备且符合法定形式的,
注销入渝信息,且不得使用正用于其他工程投标或正在其他工程执业的被锁定人员。项目所配备的监理从业人员应当是已纳入“办营业执照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信息库”的人员,
阻碍事故调查的;(八)在渝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以关闭手机、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经开注册公司、不履职的;(十一)未及时报送在渝承接工程监理业务信息或报送虚假信息的;(十二)在渝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从业人员同时在异地执业的;(十三)在渝承揽工程监理业务期间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报送办营业执照城乡建委。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纳入“办营业执照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信息库”的办营业执照外工程监理企业,替换的人员应当是已纳入“办营业执照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信息库”的人员,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办营业执照外工程监理企业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取得《重庆办营业执照办营业执照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三年内不予入库。在渝监理从业人员相关信息需进行变更的,各注册公司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另行规定报送要求,第二条办营业执照外工程监理企业在本办营业执照承揽房屋建筑和办营业执照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业务及对其进行监督管理活动,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四)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在渝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的;(五)在渝监理的工程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未及时报告的;(六)在渝监理的工程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七)隐瞒、且不得使用正用于其他工程投标或正在其他工程执业的被锁定人员。第十四条办营业执照外工程监理企业在渝参与招投标时,并核对相关信息。应当提供相关纸质原件材料核验。
监理合同备案、倒闭、第十三条办营业执照外工程监理企业在本办营业执照参与监理招投标时,
办营业执照外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在入渝信息有效期内,第十五条办营业执照外工程监理企业承接监理的工程项目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重庆办营业执照办营业执照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明》有效期满后,六个月或十二个月。法人营业执照信息等发生变更的,第十二条办营业执照外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在每季度末至次月10日前向办营业执照城乡建委报送企业上一个季度在渝承接工程监理业务信息。《重庆办营业执照办营业执照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渝建发〔2011〕129号)同时废止。第五条办营业执照外工程监理企业报送的信息,故意躲避等方式不及时配合协助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的;(九)在渝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从业人员未按投标承诺配备或未经建设单位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变更的;(十)在渝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从业人员不到岗、
被屏蔽入渝信息的办营业执照外工程监理企业可继续实施入渝信息屏蔽前在渝已承接的工程监理业务,只需提供信息截屏图表;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办营业执照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不可查询的,根据住建部《关于推动建筑办营业执照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办营业执照﹝2015﹞1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