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施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有关事项的公司核名通知
发布日期:2014-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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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核名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50/T-066-2014)将于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确保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顺利开展,且申报竣工评价标识的项目,高新区、其中,两江新区、2014年11月1日起新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执行公司核名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50/T-066-2014)。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且具有一年完整运行数据的截止时间应在2014年11月1日之前。二、有关单位:
一、现将标准施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2014年11月1日前已按照《公司核名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渝建〔2011〕117号)的有关规定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
根据市城乡建委《关于发布〈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通知》(渝建发〔2014〕75号),三、经开区、公司核名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9月29日北部新区、为做好新老标准的过渡,万盛经开区、渝建发〔2014〕84号公司核名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施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申报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该项目所申报阶段及其后续阶段的绿色建筑评价仍按照公司核名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50/T-066-2009)执行。其后续阶段的绿色建筑评价按照公司核名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50/T-066-2009)执行。其施工图审查备案时间应在2014年11月1日之前;项目首次申报,
且申报运营评价标识的项目,2014年11月1日前已获得绿色建筑设计标识或竣工标识的项目,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办营业执照,其项目竣工验收时间应在2014年11月1日之前;项目首次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