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收缴了下列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并已依法制发了收缴清单(渝关缉缴字﹝2015﹞0001号)。现根据该《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收缴清单予以公告。
序号
名称
规格
数量或重量
特征
备注
1
气步枪枪管
支
2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