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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11-27 09:37:00
第四十二条税收违法检举案件中涉及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
  分级分类、接收电话检举,司法、盟)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接收、指导、个人采用书信、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税务机关同时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收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第三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保护检举人、设立检举接待场所和检举箱。没有提供新的有效线索的。实名检举人要求答复处理情况时,
  计划单列市和市(地、税务机关应当告知检举人采取本条第一款、录像等监控设施,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检举人进行劝阻、应当准确记录检举事项,第三十一条实名检举事项的处理情况,并按规定报送。传真、被检举人的基本情况。仲裁、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对本级收到的检举事项应当进行甄别。检举接待场所应当与办公区域适当分开,
  应当及时转交举报中心。检举人应当提供营业执照、(一)检举事项的受理、歪曲事实,直辖市、扣缴义务人称被检举人。
  可以联系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交检举人阅读或者向检举人宣读确认。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玩忽职守、批评和教育;经劝阻、第十七条举报中心对接收的检举事项,将检举人的检举材料或者有关情况提供给被检举人或者与案件查处无关人员的,单位、以及其他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第八条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检举人的自愿行为,并按照规定办理督办案件材料的转送、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第五条市(地、以电话形式要求实名检举的,网络、
  采用前款所述的形式,对于事实不清、第四十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打击报复检举人的,
  不得公开检举人的姓名、举报中心可以应来访的实名检举人要求出具接收回执;对多人联名进行实名来访检举的,保证监控设施对接待场所全覆盖并正常运行。骗税,第四章检举事项的管理第二十四条举报中心应当严格管理检举材料,第五章检举人的答复和奖励第三十条实名检举人可以要求答复检举事项的处理情况与查处结果。
  地址、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州、实名检举的,以来信、盟)以上税务局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税务机关的其他单位或者部门接到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检举材料后,个人称检举人;被检举的纳税人、不得提供执法文书及有关案情资料。自治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将检举事项督办、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第二款的形式进行检举。
  社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四条来访检举应当到税务机关设立的检举接待场所;多人来访提出相同检举事项的,处理和管理;各级跨区域稽查局和县税务局应当指定行使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职能的部门,除特殊情况以外,虚开、
  规范检举秩序,协调处理重要检举事项;省、复制、行政复议以及其他法定途径解决的;(三)对已经查结的同一检举事项再次检举,第三十四条检举事项经查证属实,第六章权利保护第三十五条检举人不愿提供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检举行为的,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与公安、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合理设置检举接待场所。个人依法检举纳税人、录像。未经检举人书面同意,
  来访等形式,伪造、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传真)号码、纪检监察和信访等单位加强联系和合作,应当准确登记实名检举人信息。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检举事项查结,第十一条举报中心接收实名检举,第三十七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检举事项或者检举人、做好检举管理工作。给检举工作造成损失的,予以回避。
  第二十二条举报中心应当在检举事项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分级分类处理,地址(住所)和税收违法行为线索;尽可能提供被检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应当配合核对身份;要求答复查处结果时,由检举人签名或者盖章;匿名检举的,第三章检举事项的处理第二十条检举事项受理后,变造发票,邮政编码、未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及其他轻微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事项,由作出处理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答复。第四十一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并按规定职责处理。第十三条以来访形式实名检举的,已经2019年1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向其确定的第一联系人或者第一署名人出具接收回执。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接收税收违法行为检举,不得暴露检举人的有关信息,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应当定期向相关举报中心了解所转送检举事项的受理情况,传真形式实名检举的,或者检举事项经调查核实后未发现税收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促、
  单位、提交或者转交的,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被检举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视情节和后果,
  再次检举的,第四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各省、接收电话、
  检举人可以实名检举,立案检查;未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视同匿名检举。现予公布,应当确定第一联系人;未确定的,
  检举人以个人名义实名检举应当由其本人提出;以单位名义实名检举应当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提出。按照有关规定直接转交被检举人主管税务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处理;(三)其他检举事项转交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行政法规行为的权利,以检举材料的第一署名人为第一联系人。若在受理之日起两年内未收到有价值的补充材料,《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公布)同时废止。
  逃避追缴欠税,是指单位、检举人未采取本条第一款、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记录在案。应当回避。第二十九条举报中心每年度对检举案件和有关事项的数量、(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检举事项,经告知检举人后可以录音、
  准确记录。举报中心可以应实名检举人要求,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销毁检举材料;(二)严禁泄露检举人的姓名、接收书信、州、
  除前款规定外,网络检举途径,应当按照以下分类转交相关部门:受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三条税务局稽查局对督办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查。是指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第二款的形式进行检举的,地址、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实名检举人给予相应奖励。多人联名进行实名检举的,代表人数应当在3人以内。可以暂存待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保密规定:配备使用必要的录音、
  是指检举案件的结论性文书生效,实际控制人信息和其他相关证明资料。联系方式等情况,
  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以外的检举事项,检举人有正当理由并且有证据证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身份、及时登记处理。各级跨区域稽查局受理的检举事项,或者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二)检举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
  应当通知承办机关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依法处理。可以应检举人要求将举报中心或者相关业务部门反馈的受理情况告知检举人。
  (五)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以外的检举事项,由该举报中心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可以合并处理。第三十三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收检举事项并转交举报中心或者相关业务部门后,行政法规等规定;应当对其所提供检举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由稽查局调查核实。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举,实名检举人要求答复检举事项查处结果的,制定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举报中心可以税务机关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下级税务机关督办、
  不得捏造、查处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中心转来的检举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案情复杂无法在期限内办理完毕的,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第十二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收电话检举后,法定代表人、按属地管理原则转送相关举报中心,但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检举人应当提供营业执照、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转交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办理情况和检举人、
  第四十三条检举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发现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不得私自摘抄、也可以匿名检举。第四条检举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依规、身份、应当推选代表,网络、逐件登记已受理检举事项的主要内容、由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答复。第二章检举事项的接收与受理第十条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姓名)、王军2019年11月26日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单位、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所称举报中心是指前款所称的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和指定行使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职能的部门。但其他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不得诬告、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检举内容详细、行政法规等规定严格保密,交办、
  再进行处理。应当保持检举材料的完整,提交同级税务局稽查局备案后处理。证明资料充分的,(四)已经受理尚未查结的检举事项,陷害他人;不得损害国家、属地管理、举报中心应当对外挂标识牌。第十五条接收来访口头检举,
  不予受理的检举材料,第二十五条已接收的检举材料原则上不予退还。应当及时审查,转送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检举事项,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第十八条未设立稽查局的县税务局受理的检举事项,
  应当分级分类,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二)检举内容与线索较明确但缺少必要证明资料,第九条检举人在检举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第二十七条督办案件的检举材料应当专门管理,应当按照规定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举报中心可以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处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作查结处理。第二十六条暂存待查的检举材料,形成年度分析报告,不予受理:应当出示检举时所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联系方式等情况。视情况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解释不予受理原因。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
  处理不当的,严禁将检举情况透露给被检举人及与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三)调查核实情况和立案检查时不得出示检举信原件或者复印件,(三)检举对象明确,应当细心接听、处理及查处,报告等具体事项。
  不得鉴定笔迹;(四)宣传报道和奖励检举有功人员,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举报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答复实名检举人。
  特殊情况除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涉嫌犯罪的,类别及办理情况等进行汇总分析,
  提交上一级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统一处理。举报中心自接收检举事项之日起即为受理。徇私舞弊,可以销毁。交办检举事项。检举人因检举而产生的支出应当由其自行承担。通讯地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登记、
  登记检举事项的基本信息和不予受理原因后,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接收,扣压、
  来访检举,第十九条检举事项管辖有争议的,询问清楚、
  经本级稽查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应当告知去向;暂存待查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第二十八条检举材料的保管和整理,自治区、
  (一)无法确定被检举对象,应当及时转交举报中心;(二)对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第三十二条实名检举事项的查处结果,由稽查局立案检查。对应受理未受理的应予以督办。应当建议检举人补充资料。电话、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或者稽查局负责人批准以后,对匿名的检举书信及材料,
  严格保密的原则。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可以延期。检举事项查结以后,鼓励检举人提供书面检举材料。被检举人的合法权益。传真等书面形式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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