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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客户端昆明8月16日电(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记者张文凌)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今天联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4件刑事处罚案件,云南多名旅行社工作人员因行贿受贿,分别被判处1年、3年、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这4件刑事处罚案件分别是:
(一)丽江博悦旅行社实际控制人和某华受贿案
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丽江博悦旅行社实际控制人和某华与丽江同春商贸有限公司法人肖某龙(另案处理)达成口头协议,和某华以借款名义收取肖某龙的欠款后,组织旅游团队到肖某龙所经营的同春珍宝馆,并以进入同春珍宝馆的人数和消费金额扣欠款从中获利。丽江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判决,判和某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对其违法所得56.3478万元予以追缴。
(二)大理州银都水乡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行贿案
2015年至2017年8月,大理州银都水乡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对昆明、丽江、大理共28家旅行社进行旅游团队购物返款,存在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洱源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日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1.被告单位大理州银都水乡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罚金20万元。
2.被告单位云南智汇旅游管理有限公司逃税罪,判处罚金20万元。
3.被告人寸某荣、石某、刘某风等3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6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7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并处罚金15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4.被告人寸某骁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免于刑事处罚;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单处罚金10万元。
5.被告人夏某章逃税罪,免于刑事处罚。
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对涉案的27家旅行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已经收缴罚没金额共计约622万元。
赵嘉/摄
(三)云南和谐国际旅行社李某明、张某荣受贿案
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李某明、张某荣夫妻二人利用经营云南和谐国际旅行社的职务便利,安排游客到大理“皮罗阁银器店”购物,并收受大理“皮罗阁银器店”王某某购物返款回扣合计16.3257万元。被告人李某明、张某荣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9年6月6日,昆明盘龙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
1.被告人李某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被告人张某荣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3.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明、张某荣的违法所得并予以没收。
(四)昆明仟悦旅行社毛某平行贿案
昆明仟悦旅行社法定代表人毛某平为提高收益,获取非法利益,事先与云南省各州市的旅游购物店联系、商谈,通过导游安排游客进店购物、消费返点的形式,由购物店按照游客消费金额的一定比例返款到毛某平个人及其指定的人银行账户。同时,毛某平为获取“低价、零价”旅游团费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与时任深圳市青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业务部经理李某程及时任“去玩吧”(北京)旅行有限公司总经理赵某恒商定,由李某程、赵某恒为其提供“低价、零价”旅游团队资源,以每位游客50元和300元进行“返点”回报给李某程、赵某恒;由毛某平将团队带至云南各州市购物店进行消费,之后毛某平通过个人将返款入李某程、赵某恒等二人人银行账户。
被告人毛某平为获取“低价、零价”旅游团队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2016年11月至2018年6月期间,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人民162.18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李某程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国家规定,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期间收受回扣30.85万元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赵某恒在担任非国有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掌握公司会员资源的职务便利,违国家规定,2016年11月至2018年6月期间收受回扣131.33万元归个人所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9年7月5日,昆明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判被告人毛某平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100万元;判被告人李某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违法所得人民30.85万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判被告人赵某恒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50万元;涉案赃款予以追缴。
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省文化和旅游厅组书记、厅长和丽贵介绍,旅游市场秩序整以来,云南加大了“行转刑”工作力度,截至目前,涉旅“行转刑”案件14件,涉案人员91人,采取制措施47人,其中,法院已经判决结案7件,已追究刑事责任31人。(旅游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