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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局日前发布《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对保障基金使用实行严格监管。此举旨在规范保基金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维护保障相关主体合法权益。
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障行政部门对保障监督执法机构、经办机构、定点机构和定点零售店、协议管理师师、参保人员及救助对象遵守保障法律法规的况实施监管,并对监管方式、监管内容等进行明确。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违法违规形有权作出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责令经办机构中止或解除()师服务资格、责令经办机构中止或解除保服务协议、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移送有关行政部门等处罚。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违规形给予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执业(经营)许可证、吊销执业资格等行政处罚。对违法违规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