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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主义制度、推进国家理体系和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站在国家理现代化的高度,全面部署了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具有其重大的战略意义。四中全会别调,国家理体系和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中国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决维护中央权威,要把的领导落实到国家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这既是基于在我国各方面领导地位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主义制度鲜明的。因此,坚持和完善的领导制度体系,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不仅关系到中国的先进在新时代的保持和发扬,更是实现国家理体系和理能力现代化的坚保障。
健全内法规制度
国必先,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其度即为规之度。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央高度重视内法规制度建设,规制定步伐明显加快,有效解决了从严、依规的制度保障问题。为了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系统、集成、规范方面更明确、完备、健全,十九届四中全会前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内法规和规范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以及新制定的《中国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三部重要的内法规,其目的就是要聚焦内法规制度建设的薄弱环节,加顶层设计,从制度层面补短板、弱项,着力破解影响和制约新时代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一些突出问题。
内法规不仅具有法律属,更具有鲜明的政属,它不仅姓“法”,更姓“”,更具有。在法律属上,它需要权威且需要被一体遵循;在政属上,它是要求更高且内容上更严的规范,这是我们讲政、讲的必然结果,它们同时决定了内法规的精质。这三部重要内法规的出台,着力解决的就是依规与从严的辩证关系问题。《条例》从依规的高度紧紧抓住了内法规制定质量这一关键,通过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内法规制度体系,进一步化了制度体系的规范和科学化水平;同时坚持实践导向和问题导向,总结了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依规的宝贵经验,把内法规工作中的规律认识和行之有效的做法提炼为更加有效的制度规定,并着眼于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创新制度安排,化制度保障。《条例》作为内“立法法”,将成为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内法规制定工作的根本遵循。
落实内法规执行
《中国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则站在从严的高度紧紧抓住提高内法规执行力这个关键。《规定》作为专门针对内法规执行问题所制定的部内法规,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表明在制度管的基础上更加善于将制度优势转化为内理的实际效能,是切实提高的理水平和国理政能力的重大举措。十八大以来,从严已成全共识,形成了以上率下狠抓制度执行的大声势,员干部遵规守纪意识大大增,做到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切实维护内法规的权威和严肃,维护中央的权威和的形象。《规定》的施行就是要化明确内法规执行工作中的责任制度,在制度层面实现有规必依、执规必严,真正让铁规发力,让令生威,确保内法规真正落地。
制度的生力在于执行,执行力更是理能力的核心组成,国家理如此,内理亦然。从中国所肩负的国家理领导责任而言,管人必先律己,律己必则从严,因此严格的执规责任将成为内法规效力真正发挥的必然担当。习近平总书记调,贯彻执行法规制度没有绝招,关键在真抓,靠的是严管。实践也复证明,内法规执行不力原因有很多,但究其根本,症结就在于执规责任不明确、不严格、不落实。《规定》通过建立和完善分层分级科学有效的执规责任制体系,督促各级组织和员领导干部严格履行执规责任,以形成全上下一起抓执行的良好局面,从根本上落实内法规的执行,为推动全面从严向纵深发展提供坚制度保障。
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主义制度,推进国家理体系和理能力现代化所作出的全面部署,也同时意味着的理走向制度化、法化、现代化所提出的新任务和新要求。三部重要内法规的出台与实施,深刻地回应了新时代的建设所面临的新挑战,表明依规、从严将在更高的层面上不断向纵深发展。回顾中国70年的执政历程,对法的索始终矢志不渝,“国理政须臾离不开法”亦成为总结历史经验教训中为深刻的认识。因此,在毫不动摇地坚持的领导的前提下,只有将的领导内化于中国主义法国家理能力的建设过程当中,善于将的意志通过正当程序上升为法律,同时善于将的宗旨及规矩制度化、法化,形成管的规则约束,这既是新时代对的领导方式提出的新要求,也是依法国、依法执政和中国主义法的本质含义。
王建芹(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内法规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