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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退役人工作。今年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保险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解决部分退役士的基本养老、困难提供了政策依据。28日,退役人事务部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出台《意见》?
答:2011年以前,依据国家户籍制度管理规定及其相应的保障体系,退役士安置区分城乡,采取安排工作和回乡务农等方式,基本保证了大多数人员的就业和生活。但从上世纪90年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别是国有企业的集中调整,出现了就业渠道变窄、岗位资源较少和较大规模的下岗况,部分退役士在养老、等方面存在着一些困难。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人工作的重要论述,保证退役士享有的待遇保障与服役贡献相匹配、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切实维护他们的切身利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了《意见》,以解决他们养老、等方面的后顾之忧。
问:哪些退役士在《意见》保障范围内?
答:考虑到出现保险中断缴费的人员主要集中在2011年退役士安置改革以前退役,按照当时国家层面确定的安置政策,转业志愿(士官)和城镇义务等人员应由安排工作,他们中退役时选择由安排工作的人员,回到地方后因为种种原因没有稳定就业和稳定收入来源,属于政策保障范畴。
问:次参保时间如何认定?
答:符合政策保障范畴人员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次参保时间。这一规定对接了安置政策和现行保险政策,有利于更好地保障这些人员的切身利益。
问:对缴费年限有何规定?
答: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龄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保险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问:对补缴年限有何规定?
答:符合政策保障范畴人员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可以按照不超过本人龄的年限补缴,并免收滞纳金。
问:由谁来补缴费用?
答:按照规定,符合政策保障范畴人员补缴保险缴纳费用,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原安置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问:单位和个人无力补缴怎么办?
答:原安置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人事务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对属于低生活保障对象、困人员的,地方对个人缴纳部分予以适当补助。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龄。
问:补缴手续怎么办?
答:符合政策保障范畴人员持本人有效件和相关退役证明,到安置地退役人事务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登记龄、提出申请后,安置地退役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将相关信息及证明材料分别提供给安置地(或参保地)保险、保险及相关征收机构,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后办理。
问:补缴后仍达不到领取待遇条件怎么办?
答:《意见》的基本原则是按照服役年限,对符合保障条件对象断保况予以帮扶援助,这体现了对退役士服役贡献的褒。同时,国家也鼓励退役士通过个人努力,充分享受国家普惠的政策保障。
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龄)未达到国家规定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低缴费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国家规定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缴费至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二是对服役时间短,相对年轻人员,国家明确要求各地通过教育培训、推荐就业、扶持创业等方式,帮助他们就业创业,以解决他们的生活保障问题。
三是年龄偏大、扶持后仍就业困难的退役士,符合条件的,优先通过购买的公共服务岗位帮扶就业,要求用工单位依法给他们缴纳保险费。
记者 卢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