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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借款质押合同、控制财物、纂改合同、制造违约或肆意认定违约、索取高额违约金……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套路贷”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康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其余三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五年二个月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被告人康某、周某、吴某、张某森四人商定以办理为名,与被害人签订没有填写借款期限的个人借款质押合同,明确以车辆质押,待实际控制被害人的车辆后,康某等人通过篡改借款期限或以办理手续等理由拖延借款时间的方式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要求被害人按照合同履行违约责任。如被害人按照要求支付高额违约金及归还本金,则将车辆返还被害人;若逾期不支付,则将车辆进行出卖。四被告人采取上述方法,共计骗取四名被害人41.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康某等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民间借贷之名,虚构事实,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41.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四被告人事前进行共谋,共同出资,积参与实施诈骗罪,事后平分赃款,四被告人仅有分工的不同,而无地位与作用的区别,不宜区分主从。根据各被告人的法定和酌定量刑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而形成的民间借贷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套路贷”则是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者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押、等协议,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给付痕迹、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等行为,往往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具有严重的危害。广大群众在遭遇符合以上“套路贷”征的罪侵害时,应及时报,并尽可能保存相关资料,便于司法机关查取证、定罪量刑。
记者战海峰 通讯员向存丹 何仕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