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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指导基准
发布日期:2019-08-28 00:00:00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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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电子公文

渝工商发〔20114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

裁量权适用规则》和《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处罚裁量指导基准》的通知

 

各区县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监察室,工商学会:

为进一步推动全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工作,市局制定了《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指导基准》,经市局2010年度第21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建设法工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证行政处罚的合理,体现人本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对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决定是否处罚,以及给予何种种类的处罚和何种幅度罚款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过罚相当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程序正当原则、综合裁量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合理。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当事人是否有主观故意及主观的大小;

(二)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的多少;

(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

(四)违法行为的规模或涉及的区域范围的大小;

(五)当事人是否多次违法;

(六)违法行为的手段是否劣;

(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影响程度;

(八)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

(一)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三)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实施违法行为时不14岁;

(五)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

(六)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形。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三)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

(四)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

(五)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六)实施违法行为时已满14周岁未满18岁;

(七)涉案财物数量、金额或者违法所得较少;

(八)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形。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危害较小或者尚未产生危害后果;

(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

(三)因残疾或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人有违法行为;

(四)其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形。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违法行为;

(二)危害公共或者国家安全;

(三)在共同违法中起主要作用;

(四)在两年内曾因同种违法行为被查处,仍继续或再次实施;

(五)伪造、变造、匿或者销毁违法;

(六)胁迫、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

(七)对举报人、证人有报复行为;

(八)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形。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实施严重危害安定、人身健康、生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二)实施有悖于和国家方针、政策规定的阶段工作重点的违法行为;

(三)实施组织销、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严重扰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

(四)实施坑农害农等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行为;

(五)违法行为手段劣;

(六)涉案财物数量、金额或违法所得较多;

(七)在两年内两次以上实施同种违法行为;

(八)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

(九)阻挠、拒执法,拒绝提供或阻碍;

(十)其他可以依法从重处罚的形。

第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的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处罚。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内选择适用较轻的罚种或者在法定罚款幅度内给予较低数额的罚款。

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内选择适用较重的罚种,或者依法可以并处的,优先适用并式,以及在法定罚款幅度内给予较高数额的罚款。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之外,选择适用更轻的罚种,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进行并处,以及在法定罚款幅度之下给予罚款。

通常况下,告属轻微罚种,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属较重罚种;对违法行为设定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罚种时,原则上应优先适用。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数额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一)法定罚款幅度规定有高限和低限的,减轻处罚应在低限以下处罚,从轻处罚应当在从低限到高限这一幅度当中选择较低的30%部分处罚,从重处罚应当在从低限到高限这一幅度当中选择较高的30%部分处罚;

(二)法定罚款幅度只规定高限未规定低限的,减轻处罚应在法定罚款幅度的10%以下处罚,从轻处罚应当在法定罚款幅度的10%30%之间处罚,从重处罚应当在法定罚款幅度的70%以上处罚。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可以并处处罚的,应当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节,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

(一)对只具有减轻或者从轻节的,实施单处;

(二)对只具有从重节的,实施并处;

(三)对以上规定之外的其他形,根据案件况决定是否实施并处。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具有多种违法行为节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

(一)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节且不具有从重节的,应当按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二)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节且不具有减轻、从轻节的,应当按高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三)对以上规定之外的其他具有多种违法节的形,应当根据案件况按当事人的主要违法节并综合其他节实施处罚。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形之一的,不得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一)同一违法行为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行的同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二)同一违法行为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行的不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三)同一违法行为违不同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执行的同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除依据规定实施并处处罚外,其他行政机关依据规定给予处罚后,工商机行政管理关不得依据相同规定再次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必须先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再予处罚。

当事人的下列次违法行为,按前款规定程序处理:

(一)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但有固定经营场所,符合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从业条件,且经营时间不超过30,规模较小,其所经营项目不涉及法定的前置行政许可或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限制或止经营的项目;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改变登记事项,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但不涉及法定前置许可的;

(三)企业擅自简略或增加企业名称字样,但企业名称无实质变化,且对他人企业名称或注册商标不构成侵权的;

(四)商标印制单位承印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未按照要求建立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的;

(五)市局和区县局确定的其他行为。

对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其他行为的认定,应经集体讨论决定。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确因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当事人申请延长的,经实施行政处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责令改正决定,应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违的法律法规和改正期限,并督促和指导当事人及时改正。

第十七条 办案机构在查办案件时应依法全面、客观收集与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关的,不得只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

第十八条 拟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决定的,应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案件审批机构集体讨论,但拟作出减轻处罚的逾期年检案件除外。

重大、复杂行政处罚的裁量,应按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批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第十九条 在案件终结报告、听证报告、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中应当对处罚裁量的况进行表述,说明相应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在案件终结报告和不予处罚决定书中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在案件终结报告、处罚或听证告知书以及处罚决定书中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

对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先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应在案件终结报告、处罚或听证告知书以及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经责令改正后当事人拒不改正的事实,并在案卷中收存《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等材料。

第二十条 核审机构在对处罚案件进行同级核审时,应当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况予以审查。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后,对当事人或其监护人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告诫,告知其违法事实和违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整改要求或建议。

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需要指导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按照市局有关行政指导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出现下列形:

(一)依法应当对当事人不予处罚的,仍实施处罚;

(二)依法应当对当事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未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在同类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质、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但所受处罚明显不同;

(四)采取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致使当事人违法并对其实施处罚;

(五)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或者责令改正;

(六)对当事人实施处罚后,放任其违法行为继续存在。

第二十三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况进行指导和规范。

市局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指导基准和建立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指导制度,指导和规范全市工商系统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

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对下级机关和本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况进行评查考核,发现违本规则不当行使裁量权的,应依法予以纠正。

复议机构、信访机构、监察机构等执法监督机构在对处罚案件进行执法监督时,应当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况予以审查,发现违本规则不当行使裁量权的,应依法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司法监督和舆论监督,并对监督意见认真、核实,依法及时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完善行政处罚投诉处理制度,发现违本规则不当行使裁量权的,应依法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导致行政处罚案件被有权机关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第二十七条 工商所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时,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适用规则由市局执法局和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适用规则自发布之日生效,《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渝工商发200913号)和《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细化部分行政处罚条款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渝工商办发200979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

指导基准

 

 

第一章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

第一节 违公司登记管理规定行为

第二节 违企业法人登记管理规定行为

第三节 违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行为

第四节 违个人资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行为

第五节 违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行为

第六节 违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规定行为

第七节 违市场主体名称管理规定行为

第八节 违企业年检管理规定行为

第九节 违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行为

第十节 无照经营行为

第二章 市场规范管理

第一节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第二节 违产品质量监管规定行为

第三节 违食品安全监管规定行为

第四节 违农资监管规定行为

第五节 违商品交易市场监管规定行为

第六节 违拍卖监管规定行为

第七节 违网络交易监管规定行为

第八节 违合同监管规定的行为

第九节 违经纪人监管规定行为

第十节  违国家其他市场管理规定行为

第三章 公平交易执法

第一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节 违直销监管规定行为

第三节 销行为

第四章 商标监督管理

第一节 违商标监管规定行为

第二节 违殊标志监管规定行为

第三节 违商标印制监管规定行为

第四节 违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监管规定行为

第五节 违著名商标监管规定行为

第五章 广告监督管理

第一节 违广告发布规则行为

第二节 违广告经营资格监管规定行为

附:关于《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指导基准》的制定和适用说明


第一章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

第一节 违公司登记管理规定行为

一、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违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裁量基准

1、虚报注册资本数额不足登记的实收资本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的,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2、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占登记的实收资本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七十的,处以虚报注册资金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二以下的罚款;

3、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占登记的实收资本数额的百分七十以上,处以虚报注册资金额百分之十二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二、提交虚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违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提交虚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裁量基准

1、提交虚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瞒除股东登记、股权登记或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之外的公司登记事项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提交虚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瞒重要事实,骗取股东登记、股权登记或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提交虚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瞒重要事实,骗取股东登记、股权登记或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提交虚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瞒重要事实,骗取股东登记、股权登记或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造成较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或者非货财产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或者非货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或者非货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虚出资金额不足应出资金额百分之五十,但尚未使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低限额的,处以虚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2、虚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使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低限额,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虚出资金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二以下的罚款;

3、虚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使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低限额,且已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虚出资金额百分之十二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四、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抽逃出资金额不足出资金额百分之五十,但尚未使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低限额的,处以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2、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使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低限额,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二以下的罚款;

3、抽逃出资金额占出资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使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低限额,且已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十二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五、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规定通知或者公告权人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未通知或公告权人逾期不足三十日,或没有给权人造成损失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通知或者公告权人使逾期三十日以上不足六十日的,给权人造成较小损失的,处以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通知或者公告权人逾期六十日以上,给权人造成严重损失的,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公司在进行清算时匿财产,对资产负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务前分配公司财产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匿财产,对资产负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匿财产,对资产负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匿财产、作虚记载或者未清偿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2、匿财产、作虚记载或者未清偿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匿财产、作虚记载或者未清偿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处以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三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八、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材料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二)裁量基准

1、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三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九、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二)裁量基准

1、违法行为节轻微,且所得收入不足五千元的,责令改正;

2、所得收入五千元以上不足二万元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3、所得收入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以所得收入二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4、所得收入五万元以上的,处以所得收入三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十、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分公司名义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名义的:

1)经营额不足五万元,或经营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额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或经营时间一个月以上不足三个月的,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额十万元以上,或经营时间三个月以上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义的:

1)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或经营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额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或经营时间一个月以上不足三个月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额十万元以上的,或经营时间三个月以上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公司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裁量基准

先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

1、涉及公司名称、住所、公司类型、不需取得前置许可的经营范围、营业期限等内容,逾期不足三十日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三十日以上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涉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等内容,逾期不足三十日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三十日以上的,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公司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备案手续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先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

1、逾期不足三十日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三十日以上不足六十日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六十日以上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外国公司违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外国公司违《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没有经营额或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额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额十万元以上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公司营业执照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裁量基准

1、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以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未将公司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逾期不改正不足十日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不改正十日以上不足三十日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不改正三十日以上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 违企业法人登记管理规定行为

十六、企业或经营单位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非法所得额不足五千元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2、非法所得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3、非法所得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

4、没有非法所得,经营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5、没有非法所得,经营时间在一个月以上不足三个月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6、没有非法所得,经营时间三个月以上的,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企业或经营单位申请登记时瞒真实况、弄虚作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二)申请登记时瞒真实况、弄虚作的,除责令提供真实况外,视其具体节,予以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二)裁量基准

1、瞒除经济质、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或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之外的登记事项,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

2、瞒经济质、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或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等重要事实,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

3、瞒经济质、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或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等重要事实,且已造成危害后果,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

十八、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二)申请登记时瞒真实况、弄虚作的,除责令提供真实况外,视其具体节,予以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二)裁量基准

1、伪造的证件不涉及法定代表人、经济质、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或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等登记事项,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

2、伪造的证件涉及法定代表人、经济质、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或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等登记事项,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

3、伪造的证件涉及法定代表人、经济质、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或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等登记事项,且已造成危害后果,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

十九、企业或经营单位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二)裁量基准

1、改变的登记事项不涉及法定代表人、经济质、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或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等事项,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

2、改变的登记事项涉及法定代表人、经济质、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或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等登记事项,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

3、改变的登记事项涉及法定代表人、经济质、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或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等登记事项,且已造成危害后果,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

二十、企业或经营单位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节轻重,予以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裁量基准

1、非法所得额不足五千元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2、非法所得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3、非法所得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

4、没有非法所得,违法经营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5、没有非法所得,违法经营时间在一个月以上不足三个月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6、没有非法所得,违法经营时间三个月以上的,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企业或经营单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裁量基准

1、非法所得额不足五千元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违法节轻微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所得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违法节较轻微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非法所得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节较严重的,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企业或经营单位抽逃、转移资金,匿财产逃避务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八)抽逃、转移资金,匿财产逃避务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裁量基准

1、抽逃、转移资金或匿财产不足二十万元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抽逃、转移资金或匿财产二十万元以上不足四十万元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抽逃、转移资金或匿财产四十万元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企业或经营单位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二)裁量基准

先责令限期办理,拒不办理的:

1、逾期不足三十日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三十日以上不足六十日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六十日以上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企业或经营单位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十一)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的,除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况外,予以告,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弄虚作1项的,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弄虚作2项以上的,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拒绝监督检查,经教育能及时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4、拒绝监督检查,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五、单位和个人为企业法人登记提供虚文件、证件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四条:对提供虚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赔偿因出具虚文件、证件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外,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提供虚文件或者证件给他人造成较小损失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提供虚文件或者证件给他人造成一定损失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提供虚文件或者证件给他人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节 违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行为

二十六、提交虚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违本法规定,提交虚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提交虚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提交虚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瞒除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承担责任方式、出资况以外的事实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提交虚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瞒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承担责任方式、出资况等事实,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提交虚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瞒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承担责任方式、出资况等事实,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提交虚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瞒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承担责任方式、出资况等事实,造成较严重危害后果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违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未标明普通合伙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处以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2、未标明普通合伙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时间一个月以上不足三个月的,处以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未标明普通合伙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时间三个月以上的,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八、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经营额不足二万元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额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以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九、合伙企业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逾期不足三十日的,处以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三十日以上不足六十日的,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六十日以上的,处以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一)处罚依据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逾期不足十日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十日以上不足三十日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三十日以上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一、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

(一)处罚依据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裁量基准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但不足五千元的,处以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且在五千元以上的,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节 违个人资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行为

三十二、提交虚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个人资企业登记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违本法规定,提交虚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2、《个人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个人资企业办理登记时,提交虚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二)裁量基准

1、提交虚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未瞒重要事实的,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提交虚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瞒重要事实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3、提交虚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瞒重要事实的,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三、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个人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四、个人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

(一)处罚依据

《个人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个人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裁量基准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五、承租、受让个人资企业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一)处罚依据

《个人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承租、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收缴营业执照,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尚未发生交易或者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六、伪造个人资企业营业执照

(一)处罚依据

《个人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伪造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裁量基准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节 违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行为

三十七、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

(一)处罚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对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二)裁量基准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八、持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临时营业执照经营

(一)处罚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三款:对持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临时营业执照经营的,应没收其照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裁量基准

1、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有非法所得,非法所得不足三千元的,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2、有非法所得,非法所得三千元以上的,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九、未经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

(一)处罚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营,应予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有非法所得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擅自改变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

(一)处罚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根据《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主要登记项目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二):对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时间不足三十日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时间在三十日以上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一、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

(一)处罚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根据《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主要登记项目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三)对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二、擅自经营不准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商品

(一)处罚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二款:对擅自经营不准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商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应吊销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二)裁量基准

1、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有非法所得且非法所得额不足三千元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有非法所得且非法所得额三千元以上的,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节 违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规定行为

四十三、外国企业未经登记,擅自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从事代表机构业务活动

(一)处罚依据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未经登记,擅自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从事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未经登记,擅自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从事代表机构业务活动不足六个月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经登记,擅自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从事代表机构业务活动六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经登记,擅自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从事代表机构业务活动一年以上的,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四、代表机构从事营利活动

(一)处罚依据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代表机构违本条例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门用于从事营利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二)裁量基准

1、经营额不足十万元或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额十万元以上不足三十万元或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额三十万元以上不足五十万元或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不足七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不足一百万元或违法所得七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经营额一百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五、提交虚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瞒真实况,取得代表机构登记或者备案

(一)处罚依据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提交虚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瞒真实况,取得代表机构登记或者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代表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缴销代表证。

(二)裁量基准

1、瞒真实况1个事项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瞒真实况2个事项的,处以八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3、瞒真实况3个以上事项的,处以十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六、代表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瞒真实况、弄虚作

(一)处罚依据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代表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瞒真实况、弄虚作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代表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二)裁量基准

1、瞒真实况、弄虚作1个事项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2、瞒真实况、弄虚作2个事项的,处以八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3、瞒真实况、弄虚作3个以上事项的,处以十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七、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

(一)处罚依据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的,由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缴销代表证。

(二)裁量基准

1、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违法所得额不足二万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法所得额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以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法所得额五万元以上的,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八、代表机构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

(一)处罚依据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代表机构违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二)裁量基准

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1、尚未造成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一定后果的,处以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九、代表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一)处罚依据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下列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
  (二)裁量基准

1、在法定的提交期限届满后逾期未提交不足二个月的,不予罚款处罚;

2、在法定的提交期限届满后逾期未提交二个月以上不足六个月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在法定的提交期限届满后逾期未提交六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在法定的提交期限届满后逾期未提交一年以上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代表机构未按照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

(一)处罚依据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下列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二)未按照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的。

(二)裁量基准

1、违法时间不足三十日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一万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时间三十日以上不足六十日的,处以一万六千元以上二万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时间六十日以上的,处以二万四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一、代表机构未按照中国有关部门要求调整驻在场所

(一)处罚依据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下列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三)未按照中国有关部门要求调整驻在场所的。

(二)裁量基准

1、违法时间不足三十日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一万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时间三十日以上不足六十日的,处以一万六千元以上二万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时间六十日以上的,处以二万四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二、代表机构未按照规定公告其设立、变更况

(一)处罚依据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下列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告其设立、变更况的。

(二)裁量基准

1、违法时间不足三十日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一万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时间三十日以上不足六十日的,处以一万六千元以上二万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时间六十日以上的,处以二万四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三、代表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备案

(一)处罚依据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下列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备案的。

(二)裁量基准

1、违法时间不足三十日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一万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时间三十日以上不足六十日的,处以一万六千元以上二万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时间六十日以上的,处以二万四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节 违市场主体名称管理规定行为

五十四、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一)处罚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节,予以处罚:(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二)裁量基准

1、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的时间不足三十日的,处以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2、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的时间三十日以上不足六十日的,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3、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的时间在六十日以上的,处以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五、擅自改变企业名称

(一)处罚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节,予以处罚:(二)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二)裁量基准

1、擅自改变企业名称不足三十日的,予以告;

2、擅自改变企业名称三十日以上不足六十日的,处以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改变企业名称六十日以上不足九十日的,处以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4、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时间在九十日以上的,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六、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

(一)处罚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节,予以处罚:(三)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基准

1、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以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非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七、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

(一)处罚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节,予以处罚:(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基准

1、经营时间不足三十日或逾期不足三十日的,予以告;

2、经营时间三十日以上不足六十日或逾期三十日以上不足六十日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时间六十日以上不足九十日或逾期六十日以上不足九十日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4、经营时间九十日以上或逾期九十日以上的,处以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八、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与登记注册的名称不同

(一)处罚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节,予以处罚:(五)违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上罚款。

(二)裁量基准

1、违法行为时间不足三十日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时间三十日以上不足六十日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时间六十日以上的,处以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九、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简化后未备案

(一)处罚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节,予以处罚:(五)违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上罚款。

(二)裁量基准

1、违法行为时间不足三十日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时间三十日以上不足六十日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时间六十日以上的,处以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侵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

(一)处罚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基准

1、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失不足五万元,或非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失在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或非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失在十万元以上,或非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节 违企业年检管理规定行为

六十一、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

(一)处罚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瞒真实况、弄虚作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裁量基准

1、在年检的法定期限届满后不申报年检,逾期不足两个月的,不予罚款处罚;

2、在年检的法定期限届满后不申报年检,逾期两个月以上不足六个月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在年检的法定期限届满后不申报年检,逾期六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在年检的法定期限届满后不申报年检,逾期一年以上,或者在作出拟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听证告知后处罚决定作出前申报年检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二、公司在年检中真实况,弄虚作

(一)处罚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瞒真实况、弄虚作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裁量基准

1、瞒企业住所、实收资本、前置许可等重要登记事项和财务报表虚不实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瞒其他真实况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三、企业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

(一)处罚依据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裁量基准

1、属于公司的,参照第六十一条执行;

2、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

1)在年检的法定期限届满后不申报年检,逾期不足两个月的,不予罚款处罚;

2)在年检的法定期限届满后不申报年检,逾期两个月以上不足六个月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在年检的法定期限届满后不申报年检,逾期六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4)在年检的法定期限届满后不申报年检,逾期一年以上,或者在作出拟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听证告知后处罚决定作出前申报年检的,处以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属于合伙企业、个人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

1)在年检的法定期限届满后不申报年检,逾期不足两个月的,不予罚款处罚;

2)在年检的法定期限届满后不申报年检,逾期两个月以上不足六个月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在年检的法定期限届满后不申报年检,逾期六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4)在年检的法定期限届满后不申报年检,逾期一年以上的,或者在作出拟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听证告知后处罚决定作出前申报年检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四、企业在年检中瞒真实况、弄虚作

(一)处罚依据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条:企业在年检中瞒真实况、弄虚作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公司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属于公司的,参照第六十二条执行。

2、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

1)瞒经营地点、实收资本、前置许可等重要登记事项和财务报表虚不实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瞒其他真实况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属于合伙企业、个人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

1)瞒合伙人、投资人、经营地点、前置许可等重要登记事项和财务报表虚不实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瞒其他真实况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五、合伙企业未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

(一)处罚依据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裁量基准

参照第六十三条执行。

六十六、合伙企业在年度检验中,瞒真实况,弄虚作

(一)处罚依据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合伙企业在年度检验中,瞒真实况,弄虚作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参照第六十四条执行。

六十七、个人资企业不依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

(一)处罚依据

《个人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个人资企业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参照第六十三条执行。

六十八、个人资企业在年度检验中,瞒真实况,弄虚作

(一)处罚依据

《个人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个人资企业在年度检验中,瞒真实况,弄虚作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参照第六十四条执行。

第九节 违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行为

六十九、瞒真实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

(一)处罚依据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违本规定,瞒真实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裁量基准

1、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以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较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十、应当申请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

(一)处罚依据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违本规定,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裁量基准

先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

1、逾期不足三十日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三十日以上不足六十日的,处以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六十日以上的,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节 无照经营行为

七十一、无照经营

(一)处罚依据

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危害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健康、存在重大安全、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重庆市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八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或未经登记,以合伙企业、个人资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或营利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资企业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从事前款规定的以外其它无照经营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其节轻重,责令停止,并可没收相关生产经营工具、设备、物资及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基准

1、适用《重庆市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1)经营额不足五千元或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二万元或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在三千元以上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一般无照经营行为

1)经营额不足二万元或违法所得不足三千元的,处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额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或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处七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或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模较大、危害严重的无照经营行为:

1)经营额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或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额二十万元以上不足三十万元或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额三十万元以上不足四十万元或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不足七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经营额四十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七万元以上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害健康、存在重大安全、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

1)经营额不足二十万元或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额二十万元以上不足三十万元或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额三十万元以上不足五十万元或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不足七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不足一百万元或违法所得七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经营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十二、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营业执照、合同文本、银行帐户、发票等条件

(一)处罚依据

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健康、存在重大安全、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重庆市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九条违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三)为无照经营者非法提供营业执照、合同文本、银行帐户、发票等经营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无照经营者非法持有的营业执照、合同文本、发票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予以收缴或依法处理。

(二)裁量基准

1、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1)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为危害健康、存在重大安全、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为危害健康、存在重大安全、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为危害健康、存在重大安全、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不足七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为危害健康、存在重大安全、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违法所得七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为危害健康、存在重大安全、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提供营业执照、合同文本、银行帐户、发票等经营条件: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千元的,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十三、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涉嫌无照经营的财物

(一)处罚依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六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不足被查封、扣押财物价值的百分之三十,经教育能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的罚款;

2、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达被查封、扣押财物价值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经教育能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五的罚款;

3、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达被查封、扣押财物百分之五十以上,经教育能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百分之十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4、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不足被查封、扣押财物价值的百分之三十,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5、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达被查封、扣押财物价值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一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6、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达被查封、扣押财物百分之五十以上,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章 市场规范管理

第一节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七十四、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节单处或者并处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2、《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有下列形之一的,根据节予以告、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违本条例规定,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二)裁量基准

1)故意拖延1次或者无理拒绝1次,予以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故意拖延2次或者无理拒绝2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3次以上,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因同种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给消费者造成较大损失的,处违法所得三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十五、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一)处罚依据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违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予以告、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基准

1、拒绝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1次的,予以告;

2、拒绝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2次的,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拒绝出具购货凭证3次以上的,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4、因同种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十六、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处罚依据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违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予以告、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基准

1、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经工商部门督促、引导后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经工商部门督促、引导后仍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十七、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欺诈消费者

(一)处罚依据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条:有下列形之一的,根据节予以告、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有本条例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二)裁量基准

1、对消费者造成较小损害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2、对消费者造成一定损害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3、对消费者造成较严重损害的,处以违法所得三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七千元以下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十八、从事加工业的经营者工减料、换材料或者谎报用工用料

(一)处罚依据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违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工减料、换材料或者谎报用工用料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节严重的,停业整顿。

(二)裁量基准

1、对消费者造成损害较小或工减料、换材料或者谎报用工用料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2、对消费者造成一定损害或工减料、换材料或者谎报用工用料金额在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对消费者造成较严重损害或工减料、换材料或者谎报用工用料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处以三万元以下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节 违产品质量监管规定行为

七十九、销售不符合保障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地方标准的产品,或者生产、销售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裁量基准

1、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一点六倍以下的罚款;

2、产品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货值金额一倍点六倍以上二点四倍以下的罚款;

3、产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二点四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八十、在产品中掺杂、掺,以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以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销售者销售生产者违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裁量基准

1、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点二倍以下的罚款;

2、产品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货值金额一点二倍以上二点二倍以下的罚款;

3、产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二点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八十一、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止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裁量基准

1、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2、产品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七十以下的罚款;

3、产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七十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八十二、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裁量基准

1、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处货值金额零点六倍以下的罚款;

2、产品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货值金额零点六倍以上一点四倍以下的罚款;

3、产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一点四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八十三、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政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销售者销售生产者违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裁量基准

1、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2、产品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七十以下的罚款;

3、产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七十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八十四、销售者伪造、篡改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检验数据、检验结论及其他产品质量证明材料

(一)处罚依据

《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伪造、篡改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或者伪造、篡改检验数据、检验结论及其他产品质量证明材料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裁量基准

1、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2、产品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七十以下的罚款;

3、产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七十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八十五、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依法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及附示标志和说明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裁量基准

1、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产品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3、产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八十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或者为以充真的产品提供制生产技术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充真的产品提供制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裁量基准

1、违法收入不足二万元的,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一点二倍以下的罚款;

2、违法收入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违法收入一点二倍以上二点二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收入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收入二点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八十七、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工商机关依产品质量法查封、扣押的物品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二)裁量基准

1、被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价值不足被查封、扣押物品价值的百分之三十的,处以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2、被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价值达到被查封、扣押物品价值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以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3、被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价值达到被查封、扣押物品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八十八、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裁量基准

1、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产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产品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十九、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工商机关依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查封、扣押的财物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不足被查封、扣押财物价值的百分之三十,经教育能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达被查封、扣押财物价值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经教育能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3、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达被查封、扣押财物百分之五十以上,经教育能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百分之十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4、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不足被查封、扣押财物价值的百分之三十,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5、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达被查封、扣押财物价值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一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6、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达被查封、扣押财物百分之五十以上,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节 违食品安全监管规定行为

九十、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违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二)裁量基准

1、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以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5、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处以货值金额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

6、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九十一、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止销售的食品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本法规定,有下列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微生物、农残留、兽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掺杂或者感官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或者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或者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等殊需要明令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评估;

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违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裁量基准

1、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以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5、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处以货值金额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

6、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九十二、食品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本法规定,有下列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违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裁量基准

1、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以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5、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处以货值金额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

6、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九十三、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本法规定;有下列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违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七)、(九)、(十一)、(十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裁量基准

1、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以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5、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6、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九十四、经营无标签或标签未载明法定事项的预包装食品,以及经营标签、说明书所载内容与食品本身不符的食品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本法规定;有下列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

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违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七)、(九)、(十一)、(十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裁量基准

1、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以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5、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6、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九十五、食品经营者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以及按规定保存查验记录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违本法规定,有下列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违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安排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以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疾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者违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裁量基准

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未如实记录进货况涉及食品品种不足5种,或者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如实记录进货况涉及食品品种在5种以上,或者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十六、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检查库存食品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违本法规定,有下列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违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安排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以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疾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者违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裁量基准

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发现未及时清理的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食品品种不足5种,或者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未及时清理的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食品品种在5种以上,或者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十七、食品经营者购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违本法规定,有下列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违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安排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以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疾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者违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裁量基准

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涉及的食品品种不足5种,或者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涉及的食品品种5种以上,或者货值金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十八、食品经营者安排有消化道染和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违本法规定,有下列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安排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违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安排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以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疾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者违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裁量基准

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安排排有消化道染和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的人员2人(次)以下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排排有消化道染和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的人员超过2人(次)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十九、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毁灭相关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告;毁灭有关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违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告;毁灭有关的,责令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二)裁量基准

1、毁灭次要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毁灭主要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毁灭全部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审查、检查、管理、报告等义务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条:违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违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及第二款的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二)裁量基准

1、未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允许1户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制止或报告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允许2户以上不足5户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允许5户以上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零一、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违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违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食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责令改正,给予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二)裁量基准

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违规运输涉及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规运输涉及的食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规运输涉及的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零二、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未依法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主管部门或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裁量基准

1、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以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

5、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一百零三、食品批发企业不依法记录、保存销售信息或者保留销售票据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有下列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四)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记录、保存销售信息或者保留销售票据。

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违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安排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以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疾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者违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裁量基准

1、发现不依法记录、保存销售信息或者保留销售票据不足3次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不依法记录、保存销售信息或者保留销售票据3次以上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零四、经营者销售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夸大内容或涉及疾预防、功能

(一)处罚依据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违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安排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以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疾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者违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裁量基准

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虚、违节较轻或者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虚、违节较重或者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零五、经营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一)处罚依据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违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七)、(九)、(十一)、(十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裁量基准

1、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以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5、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6、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百零六、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或者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预防、功能

(一)处罚依据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违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广告,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清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二)裁量基准

1、虚节轻微,或广告发布影响较小的,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虚节较重,或广告发布造成一定影响的,处以广告费用二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3、虚节严重,或广告发布造成较严重影响的,处以广告费用三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百零七、食品经营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

(一)处罚依据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一)食品经营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的;

(二)裁量基准

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在2人以下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在3人以上5人以下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未取得证明人员在6人以上的,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零八、食品经营者未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或者拒不履行退换货义务

(一)处罚依据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二)食品经营者未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或者拒不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的;

(二)裁量基准

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未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或拒不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2次以下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未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或拒不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3次以上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因同种违法受过行政处罚的,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零九、食品经营者拒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

(一)处罚依据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三)食品经营者拒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

(二)裁量基准

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拒绝接受监督检查1次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2次以上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采用暴力方式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一十、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未向购货者开具销售票据或者清单

(一)处罚依据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违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没有向购货者开具销售票据或者清单的;

(二)裁量基准

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未向购货者开具销售票据或者清单2次以下,或者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未向购货者开具销售票据或者清单3次以上不足5次,或者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向购货者开具销售票据或者清单5次以上,或者货值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因同种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一十一、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不履行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和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的义务

(一)处罚依据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违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没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没有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者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的。

(二)裁量基准

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建立了档案,但档案不全或者设置了媒介,但公开相关食品信息不及时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没有建立档案或者没有设置媒介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没有建立档案且没有设置媒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因同种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一十二、食品经营者违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规定

(一)处罚依据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

(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三)瞒真实况或者提交虚材料申请或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

(二)裁量基准

1、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在一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在三千元以上五千元的,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以二万元以下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一十三、农产品销售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的农产品销售者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基准

1、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2、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3、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一十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品

(一)处罚依据

《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罪的,由畜牧兽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二)裁量基准

1、违法品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处以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三倍以下的罚款;

2、违法品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以货值金额十三倍以上十七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十七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一百一十五、制品销售者不停止销售或追回不符合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健康和生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制品

(一)处罚依据

《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制品销售者违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不符合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健康和生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拒不停止销售、拒不追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制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二)裁量基准

1、违法品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处以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2、违法品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以货值金额二十倍以上二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二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节  违农资监管规定行为

一百一十六、生产、经营、劣种子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四十六条:违本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市、区县(自县、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基准

1、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六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点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点五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一十七、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法规定以及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2、《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四十八条:违本办法规定,有下列形之一的,由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标注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二)裁量基准

1、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以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3、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处以四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一十八、经营劣农

(一)处罚依据

《农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农、劣质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农、劣质农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登记证或者农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生产许可证或者农生产批准文件。

(二)裁量基准

1、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一十九、农资经营者违《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农资经营者违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造成危害后果轻微的,处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危害后果较小的,处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消费者提出的修改、更换、退货和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可参照第七十四条执行;

5、不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工作的,可参照第一百零九项执行。

一百二十、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违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基准

1、未明确告知入场经营者对农资的质量管理责任,未以书面形式约定入场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质量承诺、不合格产品下架、退市制度,未要求种子经营者建立种子经营档案的,或者未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的,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消费纠纷的,处以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经营者有相关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以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未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市场内出现多个无证无照经营,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二十一、销售种畜禽时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销售、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以及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畜牧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二)裁量基准

1、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五千元以下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所得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百二十二、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制要求的畜禽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九条: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制要求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畜牧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二)裁量基准

1、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节   违商品交易市场监管规定行为

一百二十三、市场经营者未履行市场经营设施和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维修义务,未履行建立、健全市场防火、防盗、保、卫生防疫、计划生育、产品质量、计量标准和环境保护等制度,负责市场日常事务管理的义务

(一)处罚依据

《重庆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者有以下行为的,按下列规定处罚:(四)违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不履行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

(二)裁量基准

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一千五百以下的罚款;

2、造成较小危害后果的,处一千五百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较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二十四、商品经营者拒绝出具或出具虚购货凭证

(一)处罚依据

《重庆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不按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履行义务,拒绝出具或出具虚购货凭证的,责令其改正,可并处十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基准

1、拒绝出具购货凭证2次以下的,处十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拒绝出具购货凭证3次以上或出具虚购货凭证的,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因同种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二十五、商品经营者不按规定履行维修、更换、退货义务

(一)处罚依据

《重庆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拒绝履行维修、更换、退货义务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基准

1、拒绝履行2次以下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拒绝履行3次以上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因同种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二十六、擅自销售被责令暂停销售的商品,转移、匿、销毁与被查处行为有关的财物

(一)处罚依据

《重庆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擅自销售被责令暂停销售的商品,转移、匿、销毁与被查处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视节可处被销售、转移、匿、销毁财物价款的一倍至三倍罚款;对被销售、转移、匿、销毁财物价款无法确定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销售、转移、匿、销毁财物达被查处财物,能够改正的,处被销售、转移、匿、销毁财物价款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被销售、转移、匿、销毁财物价款无法确定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销售、转移、匿、销毁财物达被查处财物,拒不改正的,处被销售、转移、匿、销毁财物价款的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被销售、转移、匿、销毁财物价款无法确定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节 违拍卖监管规定行为

一百二十七、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条:违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三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百二十八、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告,可以处以拍卖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裁量基准

1、拍卖标的由拍卖人或其工作人员竞得的,处以拍卖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拍卖标的由买受人在与拍卖人或其工作人员的交替竞价中竞得的,处以拍卖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百二十九、委托人违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四条:违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拍卖标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竞得的,处以拍卖成交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拍卖标的由买受人在与委托人或其代理人及其他竞买人交替竞价中竞得的,处以拍卖成交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3、拍卖标的由买受人在与委托人或其代理人交替竞价中竞得的,处以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一百三十、竞买人之间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五条:违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意串通的竞买人处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意串通的拍卖人处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串通的竞买人人数不足竞买人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的,对竞买人处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六的罚款,对拍卖人处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2、串通的竞买人人数占竞买人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不足三分之二的,对竞买人处高应价百分之十六以上百分之二十四以下的罚款;对拍卖人处高应价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五以下的罚款;

3、串通的竞买人人数占竞买人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对竞买人处高应价百分之二十四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拍卖人处高应价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一百三十一、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五条:违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意串通的竞买人处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意串通的拍卖人处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他人造成的损害不足十万元的,对竞买人处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六的罚款,对拍卖人处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2、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在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对竞买人处高应价百分之十六以上百分之二十四以下的罚款;对拍卖人处高应价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五以下的罚款;

3、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对竞买人处高应价百分之二十四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拍卖人处高应价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一百三十二、拍卖企业不履行拍卖活动备案义务

(一)处罚依据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拍卖企业违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节轻重予以告,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基准

1、一次拍卖活动未履行备案义务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2、两次以上拍卖活动未履行备案义务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因同种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三十三、拍卖企业不配合工商部门实施现场监管

(一)处罚依据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拍卖企业违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节轻重予以告,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基准

1、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的有关资料不齐全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2、不向到场人员提供任何材料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因同种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三十四、拍卖企业未按规定展示拍卖标的

(一)处罚依据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拍卖企业违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项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节轻重予以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拍卖公告内容或形式不符合《拍卖法》规定,节较轻的,予以告;

2、公告、展示时间达到法定时间三分之二以上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公告、展示时间达到法定时间二分之一以上不足三分之二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4、因拍卖公告内容或形式不符合《拍卖法》规定造成委托人或竞买人损失的,或者公告、展示时间未达到法定时间的二分之一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三十五、拍卖企业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一)处罚依据

《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拍卖企业违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项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节轻重予以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1人次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2、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2人次以上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3、因同种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节  违网络交易监管规定行为

一百三十六、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时,未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一)处罚依据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予以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逾期不足十五日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十五日以上不足三十日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三十日以上的,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三十七、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不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

(一)处罚依据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违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予以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不如实提供相关信息或瞒真实况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拒绝或者阻挠行政执法检查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三十八、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规定保存经营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及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

(一)处罚依据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违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予以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经营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及交易记录的保存期限未到两年,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未采取有效措施保存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及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以保证信息的完整、准确和真实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三十九、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依法报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统计资料

(一)处罚依据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违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予以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逾期不足十五日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十五日以上不足三十日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三十日以上的,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四十、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依法履行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的主体审查义务

(一)处罚依据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违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基本能尽到审查义务,但存在疏漏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不能尽到审查义务,或者因未尽审查义务给消费者或他人造成损失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四十一、网络商品经营者、网络服务经营者和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违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

(一)处罚依据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侵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予以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过失侵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故意侵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处以五千元以下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节 违合同监管规定行为

一百四十二、合同欺诈

(一)处罚依据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节轻重,分别给予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当事人行为尚未造成实际损失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一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当事人行为造成不足一万元的实际损失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当事人行为已经造成一万元以上的实际损失,处以违法所得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四十三、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

(一)处罚依据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节轻重,分别给予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合同的实施可能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但尚未造成实际损失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一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合同的实施造成不足一万元的实际损失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合同的实施已经造成一万元以上的实际损失,处以违法所得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四十四、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况下,为他人实施合同欺诈和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

(一)处罚依据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当事人违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节轻重,分别给予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他人实施的合同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实际损失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一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他人实施的合同违法行为造成不足一万元的实际损失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他人实施的合同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一万元以上的实际损失,处以违法所得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四十五、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相关责任

(一)处罚依据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节轻重,分别给予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一倍以下,但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经工商部门督促、引导后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但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经工商部门督促、引导后仍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但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四十六、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相关责任

(一)处罚依据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节轻重,分别给予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一倍以下,但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经工商部门督促、引导后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但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经工商部门督促、引导后仍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但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节  违经纪人管理规定行为

一百四十七、经纪人业务记录不完整、保存年限不足

(一)处罚依据

《重庆市经纪人条例》第二十一条:经纪人违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基准

1、保存期限不足或内容不全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未保存业务记录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四十八、经纪合同中未附有执行该项经纪合同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

(一)处罚依据

《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经纪人有下列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节轻重,分别给予告、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在经纪合同中未附有执行该项经纪合同业务的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

(二)裁量基准

1、发现少量经纪合同中未附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2、发现部分经纪合同中未附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的,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大部分经纪合同中未附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或根本未执行签名制度的,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四十九、经纪人未将所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姓名、、执业的经纪项目、联系电话等在经营场所明示。

(一)处罚依据

《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经纪人有下列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节轻重,分别给予告、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聘用的经纪执业人员的况在经营场所明示;

(二)裁量基准

1、履行明示义务内容项目不完整的,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完全不履行明示义务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五十、经纪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或在经营场所明示虚经纪执业人员材料

(一)处罚依据

《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经纪人有下列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节轻重,分别给予告、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三)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或在经营场所明示虚经纪执业人员材料。

(二)裁量基准

1、在经营场所明示虚的经纪执业人员况的,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虚的经纪执业人员材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五十一、经纪人违《经纪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从事经纪活动

(一)处罚依据

《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经纪人违本办法第十八条第()()()()项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节轻重,分别给予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2、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3、因同种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百五十二、经纪人违《重庆市经纪人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经纪活动

(一)处罚依据

《重庆市经纪人条例》第二十三条:经纪人违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工商管理机关根据节轻重,分别给予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可以并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经纪执业人员,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裁量基准

1、造成较小危害后果的,处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或一倍以上一点六倍以下的罚款;

2、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或一点六倍以上二点四倍以下的罚款;

3、因同种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或二点四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节 违国家其他市场管理行为

一百五十三、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外商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二条: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快递企业,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违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裁量基准

1、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五十四、拍卖企业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百五十五、文物经营单位非法从事文物购销、拍卖活动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三条:有下列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一)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

(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

(三)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

(四)文物收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

(二)裁量基准

1、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百五十六、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一)处罚依据

1、《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2、《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没收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

(二)裁量基准

1、违法经营总额不足二万元的,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总额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四十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总额五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一百五十七、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违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3、《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区县(自县、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不足一百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百五十八、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一)处罚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出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二)裁量基准

1、非法收购粮食价值不足五万元的,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

2、非法收购粮食价值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3、非法收购粮食价值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二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4、非法收购粮食价值二十万元以上的,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三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百五十九、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

(一)处罚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由省级人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陈化粮购买资格;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裁量基准

1、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价值不足二万元的,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价值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3、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价值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4、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价值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二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5、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价值二十万元以上,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三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百六十、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经营以及经营国家明令止危险化学品

(一)处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化学品生产的灭鼠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触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化学品生产灭鼠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二)裁量基准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不足七万元的,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七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7、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不足三十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8、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百六十一、违规定采购或销售危险化学品和剧化学品

(一)处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

(三)剧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化学品的。

(二)裁量基准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百六二、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一)处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违法经营额不足二千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二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违法经营额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一百六十三、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一)处罚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泫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裁量基准

1、违法经营额不足二千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二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违法经营额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一百六十四、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品违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

(一)处罚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品,违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违法经营额不足二千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二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违法经营额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一百六十五、未经许可或超出规定范围从事旅游经营业务

(一)处罚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违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二)裁量基准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不足七万元的,处以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七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不足三十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7、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百六十六、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处罚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六十七、旅行社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义务、非因不可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或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一)处罚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违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二)非因不可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二)裁量基准

1、违法经营额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足四十万元的,处二十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经营额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六十八、旅行社违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未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一)处罚依据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一条:旅行社违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裁量基准

1、损失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损失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损失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以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六十九、无标识销售再利用再制造或者再翻新产品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六条:违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的;()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

(二)裁量基准

1、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货值金额在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货值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七十、违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三条:违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五)违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零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零点五倍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百七十一、制造、销售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违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至四略)(五)制造、销售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裁量基准

1、制造销售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2、制造销售金额在一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制造销售金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处制造销售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百七十二、易制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后不及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注销登记

(一)处罚依据

《易制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第一至八项略)

企业的易制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虽未及时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但已停止生产、经营易制化学品的,处一万元以上一万元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未及时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且未停止生产、经营易制化学品,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一万元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及时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且未停止生产、经营易制化学品的,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七十三、销售非法生猪产品

(一)处罚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工商、卫生、质检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裁量基准

1、连续实施违法行为不足三个月,但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一点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连续实施违法行为在三个月以上,但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点五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货值金额不足三千元的,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4、货值金额在三千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百七十四、将废弃食用油脂或者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和销售

(一)处罚依据

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违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由食品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货值金额不足三千元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2、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处以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七十五、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经营单位或者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

(一)处罚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违法经营额不足三千元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三千元以上不足七千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七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

5、违法经营额在三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违法经营额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6、违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一百七十六、在食用盐市场上销售非法盐及其制品

(一)处罚依据

《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他们的职责分工,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裁量基准

1、非法所得额不足一千元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2、非法所得额在一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非法所得额在三千元以上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百七十七、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从事出版业务

(一)处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侵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裁量基准

1、违法经营额不足三千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三千元以上不足七千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七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5、违法经营额在三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违法经营额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一百七十八、擅自设立电影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经营活动

(一)处罚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但造成严重后果或因同种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处违法所得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所得在二十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或因同种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处违法所得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一百七十九、洗染业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从事欺诈行为

(一)处罚依据

《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二)裁量基准

1、没有违法所得,造成较小损害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造成一定损害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造成较严重损害的,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违法所得不足二千元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在二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高不超过三万元。

一百八十、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以不正当方式销售或者提供塑料袋

(一)处罚依据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本办法第六条有关竞争行为和第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基准

1、违规销售或者提供的塑料购物袋不足一万只的,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规销售或者提供的塑料购物袋在一万只以上不足十万只的,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违规销售或者提供的塑料购物袋在十万只以上的,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八十一、商品零售场所应当在销售凭证上单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

(一)处罚依据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本办法第六条有关竞争行为和第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基准

1、违规销售或者提供的塑料购物袋不足二万只的,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规销售或者提供的塑料购物袋在二万只以上不足五万只的,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违规销售或者提供的塑料购物袋在五万只以上的,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八十二、商品零售场所应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

(一)处罚依据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节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基准

1、违规购进的塑料购物袋不足二万只的,处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规购进的塑料购物袋在二万只以上不足五万只的,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3、违规购进的塑料购物袋在五万只以上的,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八十三、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违规定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其他营利组织任职,或者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逾期不足三十日的,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逾期三十日以上不足六十日的,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3、、逾期六十日以上的,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三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百八十四、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

(一)处罚依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违法所得不足二千元的,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处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八十五、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

(一)处罚依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二)裁量基准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百八十六、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研制、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所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有违法所得的:

1)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

1)非法经营额不足二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经营额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八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3)非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十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八十七、非法买卖流通人民、未经批准装帧和经营流通人民、以及损害人民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有违法所得的:

1)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

1)非法经营额不足二万元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经营额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非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八十八、非法生产销售服及其专用材料和服制品

(一)处罚依据

《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违本条例规定,有下列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生产服、服专用材料的;

(二)买卖服、服专用材料的;

(三)生产、销售服制品的。

(二)裁量基准

1、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八十九、服承制企业违法处置服及其专用材料

(一)处罚依据

《服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服承制企业违本条例规定,有下列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转让服、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服、服专用材料的;

(二)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等处理的服、服专用材料残次品的;

(三)未将服生产中剩余的服专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

(二)裁量基准

1、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九十、使用服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服相关用语招揽顾客

(一)处罚依据

《服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违本条例规定,使用服和中国人民解放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等用语招揽顾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裁量基准

1、违法经营额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处一万元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百九十一、违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一)处罚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违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销售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销售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2、销售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处以销售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 公平交易监督管理

第一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百九十二、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重庆市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九条:违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二)裁量基准

1、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百九十三、经营者销售明知或应知是擅自使用知名商品有或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一)处罚依据

《重庆市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条:违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没收违法物品及违法所得,限价出售商品,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违法经营额不足二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三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九十四、商业贿赂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重庆市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四条:违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采用给予财物以外的其它手段进行贿赂的,按同期相应费用折算贿赂金额。

3、《关于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经营者违本规定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构成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裁量基准

1、行贿或受贿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行贿或受贿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行贿或受贿金额三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行贿或受贿金额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5、行贿或受贿金额十万元以上的,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九十五、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重庆市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五十一条:违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可以根据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关于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公用企业实施第四条所列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公用企业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继续实施前条所列行为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从重予以处罚

(二)裁量基准

1、指定的商品销售金额或滥收费用数额不足五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2、指定的商品销售金额或滥收费用数额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指定的商品销售金额或滥收费用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九十六、被指定的经营者借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关于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二)裁量基准

1、违法所得或滥用费用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或滥用费用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百九十七、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宣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宣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重庆市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可以根据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虚节轻微,或宣行为影响较小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虚节较重,或宣行为造成一定影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虚节严重,或宣行为造成较严重影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虚节非常严重,或宣行为造成劣影响的,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九十八、侵商业密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违本法第十条规定侵商业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重庆市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三条:违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关于止侵商业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违本规定第三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没有违法所得,或尚未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或者对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不足五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或者对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或者对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不足十五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或者对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九十九、欺骗有销售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重庆市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五条:违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根据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3、《关于止有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违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二)裁量基准

1、造成的影响较小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一定的影响的,处以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影响面大,危害后果严重的,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抽式的有销售,高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重庆市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五条:违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根据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3、《关于止有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违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二)裁量基准

1、高金额超过五千元不足七千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2、高的金额七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处以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高的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零一、利用有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关于止有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违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二)裁量基准

1、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以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失的,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零二、经营者借及其所属部门的指定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及其所属部门违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违法所得或滥用费用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或滥用费用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百零三、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以及代表其名称、姓名的标志、文字、图形、代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一)处罚依据

《重庆市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条:违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没收违法物品及违法所得,限价出售商品,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违法经营额不足二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三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零四、经营者销售明知或应知是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以及代表其名称、姓名的标志、文字、图形、代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商品

(一)处罚依据

《重庆市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条:违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没收违法物品及违法所得,限价出售商品,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违法经营额不足二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三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零五、擅自更换他人所生产的商品上的标识

(一)处罚依据

《重庆市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条:违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没收违法物品及违法所得,限价出售商品,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违法经营额不足二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三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零六、经营者销售明知或应知是擅自更换他人所生产的商品上的标识的商品

(一)处罚依据

《重庆市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条:违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没收违法物品及违法所得,限价出售商品,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违法经营额不足二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三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零七、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表示

(一)处罚依据

《重庆市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条:违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没收违法物品及违法所得,限价出售商品,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违法经营额不足二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三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零八、经营者销售明知或应知是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表示的商品

(一)处罚依据

《重庆市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条:违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没收违法物品及违法所得,限价出售商品,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违法经营额不足二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三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零九、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对商品价格、销售地区或经营对象等方面限制的其他不合理条件

(一)处罚依据

《重庆市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八条:违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收回搭售的商品,退还价款,取消不合理条件,可根据节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一十、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一)处罚依据

《重庆市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二条:违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造成较小影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处以三万元以下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手段劣的,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一十一、未经权利人授权以约经销总经销指定经销总代理约修理或者其它类似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一)处罚依据

《重庆市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二条:违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或以代理知名企业、知名名牌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一十二、还本销售

(一)处罚依据

《重庆市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三条:违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基准

1、还本销售额不足五万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还本销售额在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还本销售额在十万元以上不足十五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一万元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还本销售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一十三、制交易

(一)处罚依据

《重庆市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三条:违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基准

1、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或者给竞争对手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足二万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或者给竞争对手造成的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或者给竞争对手造成的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一万元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或者给竞争对手造成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一十四、限制或妨碍公平竞争的联合行为

(一)处罚依据

《重庆市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五十条:违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根据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或者给竞争对手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足二万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或者给竞争对手造成的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或者给竞争对手造成的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或者给竞争对手造成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一十五、擅自销售、转移、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经营者有违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节处以被销售、转移、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重庆市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违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可以根据节处以被销售、转移、匿、销毁财物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价款无法确认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基准

1、擅自销售、转移、匿、销毁财物,能够改正的,处被销售、转移、匿、销毁财物价款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价款无法确认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销售、转移、匿、销毁财物,拒不改正的,处被销售、转移、匿、销毁财物价款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价款无法确认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一十六、擅自转移查封、扣押的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财物

(一)处罚依据

《重庆市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擅自转移查封、扣押财物的,可处以被转移财物的价款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价款无法确认的,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基准

1、擅自转移查封、扣押财物,能够改正的,处被转移财物价款的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价款无法确认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转移查封、扣押财物,拒不改正的,处被转移财物价款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价款无法确认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一十七、经营者拒绝、阻挠不正当竞争监督检查部门行使职权,或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况

(一)处罚依据

《重庆市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被检查的经营者拒绝、阻挠监督检查部门行使职权,或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况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拒绝接受监督检查1次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和况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2次以上或提供虚资料和况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采用暴力方式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一十八、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机构在品购销中的商业贿赂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品管理法》第九十条: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机构在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品的机构的负责人、品采购人员、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品生产企业、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品生产许可证》、《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裁量基准

参照第一百九十四条执行。

二百一十九、零售商或供应商违《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依据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公告。

(二)裁量基准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

二百二十、零售商违《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

(一)处罚依据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零售商违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二)裁量基准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

二百二十一、商业许人在发布的广告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含有宣被许人从事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一)处罚依据

《商业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许人违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裁量基准

1、采用非大众媒宣,吸收被许人不足五人的,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采用非大众媒宣,吸收被许人在五人以上不足十人的,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采用大众媒宣的,或者吸收被许人十人以上不足二十人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4、采用两个以上大众媒宣,或者吸收被许人二十人以上不足三十人的,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吸收被许人在三十人以上的,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二十二、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

(一)处罚依据

《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九条 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不正当竞争法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非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违法经营额不足二万元的,处非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在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非法经营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非法经营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 违直销监管规定行为

二百二十三、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

(一)处罚依据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裁量基准

1、直销产品价值和违法销售收入总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直销产品价值和违法销售收入总金额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直销产品价值和违法销售收入总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直销产品价值和违法销售收入总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直销产品价值和违法销售收入总金额一百万元以上的,处以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二十四、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许可

(一)处罚依据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应的许可,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裁量基准

1、直销产品价值和违法销售收入总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直销产品价值和违法销售收入总金额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直销产品价值和违法销售收入总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直销产品价值和违法销售收入总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直销产品价值和违法销售收入总金额一百万元以上的,处以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二十五、直销企业有关内容发生重大变更,不按规定程序报批

(一)处罚依据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直销企业违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二)裁量基准

1、自发生重大变更之日起不足一个月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自发生重大变更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足三个月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自发生重大变更之日起三个月以上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二十六、直销企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

(一)处罚依据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直销企业违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二)裁量基准

1、直销产品价值和违法销售收入总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直销产品价值和违法销售收入总金额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直销产品价值和违法销售收入总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直销产品价值和违法销售收入总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直销产品价值和违法销售收入总金额一百万元以上的,处以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二十七、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进行欺骗、误导等宣和推销

(一)处罚依据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直销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二)裁量基准

1、销售收入不足一万元的,对直销企业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销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销售收入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对直销企业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销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销售收入在三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对直销企业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销员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销售收入在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对直销企业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销售收入在十万元以上的,对直销企业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二十八、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规定招募直销员

(一)处罚依据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二)裁量基准

1、违规招募直销员的人数不足五人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规招募直销员的人数五人以上不足十人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规招募直销员的人数十人以上不足二十人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规招募直销员的人数二十人以上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二十九、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

(一)处罚依据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直销产品价值和违法销售收入总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直销产品价值和违法销售收入总金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直销产品价值和违法销售收入总金额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直销产品价值和违法销售收入总金额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直销产品价值和违法销售收入总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三十、违规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

(一)处罚依据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授课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本条例规定的:

1)没有违法所得的,对直销企业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授课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对直销企业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授课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对直销企业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授课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对直销企业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授课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以四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八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处以十四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三十一、直销员违《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向消费者推销产品

(一)处罚依据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直销员违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销售收入不足三千元的,对直销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销售收入三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对直销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销售收入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对直销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销企业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4、销售收入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对直销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销企业处以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5、销售收入在十万元以上的,对直销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销企业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三十二、直销企业未按规定向直销员支付报酬

(一)处罚依据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直销企业违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二)裁量基准

1、直销企业未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的:

1)直销企业拖欠支付直销员报酬的时间不足二个月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直销企业拖欠支付直销员报酬的时间在二个月以上不足六个月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直销企业拖欠支付直销员报酬的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直销企业拖欠支付直销员报酬的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的:

1)超过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四十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达百分之四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达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七十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达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三十三、直销企业未依法履行换货和退货义务

(一)处罚依据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直销企业违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二)裁量标准

1逾期不足十日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十日以上不足三十日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三十日以上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造成严重影响或不良后果或有其他严重节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三十四、直销企业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

(一)处罚依据

《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二)裁量基准

1、违法行为时间不足三个月,能够予以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时间三个月以上,能够予以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时间不足三个月,且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行为时间三个月以上,且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三十五、直销企业违《直销管理条例》有关保证金规定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直销企业违本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二)裁量基准

1、违法行为时间不足三个月,能够予以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时间三个月以上,能够予以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时间不足三个月,且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行为时间三个月以上,且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节 销行为

二百三十六、组织策划销

(一)处罚依据

《止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裁量基准

1、组织发展人员不足30人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组织发展、聚集人员3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组织发展、聚集人员100人以上的,处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三十七、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销

(一)处罚依据

《止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裁量基准

1、介绍、诱骗、胁迫不足5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介绍、诱骗、胁迫5人以上不足10人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介绍、诱骗、胁迫10人以上不足15人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介绍、诱骗、胁迫15人以上,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三十八、为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

(一)处罚依据

《止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处以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三十九、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与销有关的财物

(一)处罚依据

《止销条例》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不足被查封、扣押财物价值的百分之三十,经教育能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达被查封、扣押财物价值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经教育能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3、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达被查封、扣押财物百分之五十以上,经教育能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百分之十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4、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不足被查封、扣押财物价值的百分之三十,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5、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达被查封、扣押财物价值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一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6、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达被查封、扣押财物百分之五十以上,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处以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章 商标监督管理

第一节 违商标监管规定行为

二百四十、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申请注册或未经核准注册即在市场销售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七条:违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百分之十以下。

(二)裁量基准

1、非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非法经营额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2、非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处以非法经营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3、非法经营额十万元以上的,处以非法经营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百四十一、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非法获利二倍以下。

(二)裁量基准

1、非法经营额不足五千元,或非法获利不足一千元的,予以通报;

2、非法经营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或非法获利一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处以非法经营额百分之六以下或者非法获利零点六倍以下的罚款;

3、非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或非法获利五千元以上不足二万元的,处以非法经营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十四以下或者非法获利零点六倍以上一点四倍以下的罚款;

4、非法经营额十万元以上,或非法获利二万元以上的,处以非法经营额百分之十四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非法获利一点四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二百四十二、违法使用未注册商标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一)冒充注册商标的;(二)违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非法获利二倍以下。

(二)裁量基准

1、非法经营额不足五千元,或非法获利不足一千元的,予以通报;

2、非法经营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或非法获利一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处以非法经营额百分之六以下或者非法获利零点六倍以下的罚款;

3、非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或非法获利五千元以上不足二万元的,处以非法经营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十四以下或者非法获利零点六倍以上一点四倍以下的罚款;

4、非法经营额十万元以上,或非法获利二万元以上的,处以非法经营额百分之十四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非法获利一点四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二百四十三、侵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三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十万元以下。

(二)裁量基准

1、非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非法经营额一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违法行为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处非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违法行为时间在三个月以上不足六个月的,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非法经营额十万元以上的,处非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违法行为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节 违殊标志监管规定行为

二百四十四、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按规定使用殊标志

(一)处罚依据

《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殊标志登记:

(一)擅自改变殊标志文字、图形的;

(二)许可他人使用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

(三)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

(二)裁量基准

1、擅自改变殊标志文字、图形,未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责令改正;

2、许可他人使用殊标志,未签订合同或者未按规定报备案、存查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殊标志,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四十五、侵殊标志专用权

(一)处罚依据

《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二)未经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造、销售其殊标志或者将其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

(三)有给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

(二)裁量基准

1、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违法行为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违法行为时间在三个月以上不足六个月的,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违法行为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百四十六、侵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

(一)处罚依据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违法行为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违法行为时间在三个月以上不足六个月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违法行为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百四十七、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在使用时未标明许可备案号

(一)处罚依据

《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第九条: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在使用时标明许可备案号。对违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逾期不足十日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十日以上不足三十日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三十日的,处以七千元以下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四十八、侵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

(一)处罚依据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侵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违法行为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违法行为时间在三个月以上不足六个月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违法行为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节  违商标印制监管规定行为

二百四十九、商标印制单位未核查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

(一)处罚依据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商标印制单位违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节予以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没有违法所得的,视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3、非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处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4、非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处非法所得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

二百五十、商标印制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商标印制登记、存档手续

(一)处罚依据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商标印制单位违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节予以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没有违法所得的,视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3、非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处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4、非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处非法所得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

二百五十一、商标印制单位未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

(一)处罚依据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商标印制单位违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节予以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没有违法所得的,视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3、非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处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4、非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处非法所得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

二百五十二、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未按期存档备查

(一)处罚依据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商标印制单位违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节予以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没有违法所得的,视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3、非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处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4、非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处非法所得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

 

第四节  违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监管规定行为

二百五十三、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对商标使用管理或控制不力,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

(一)处罚依据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先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1没有违法所得的,视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3、非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处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4、非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处非法所得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

二百五十四、违地理标志管理规定行为

(一)处罚依据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实施条例第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先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1没有违法所得的,视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3、非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处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4、非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处非法所得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

二百五十五、未办理集体商标变更登记

(一)处罚依据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实施条例第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先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1没有违法所得的,视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3、非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处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4、非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处非法所得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

二百五十六、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

(一)处罚依据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实施条例第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先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1没有违法所得的,视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3、非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处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4、非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处非法所得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

二百五十七、集体商标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一)处罚依据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实施条例第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先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1没有违法所得的,视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3、非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处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4、非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处非法所得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

二百五十八、注册人拒绝给符合条件和规则者办理证明商标手续

(一)处罚依据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实施条例第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先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1没有违法所得的,视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3、非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处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4、非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处非法所得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

二百五十九、证明商标注册人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

(一)处罚依据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实施条例第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先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1没有违法所得的,视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3、非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处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4、非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处非法所得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

 

第五节  违著名商标监管规定行为

二百六十、申请人弄虚作,伪造证明材料,骗取重庆市著名商标

(一)处罚依据

《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十九条:申请人弄虚作,伪造证明材料,骗取重庆市著名商标的,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上罚款。

(二)裁量基准

1、伪造少量证明材料,节较轻微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伪造大部分或关键证明材料,节劣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六十一、在非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装潢或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且会暗示该商品与著名商标持有人存在某种联系,可能使著名商标持有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

(一)处罚依据

《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二十条:损害重庆市著名商标持有人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上罚款。

(二)裁量基准

1、非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处一万二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非法经营额十万元以上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广告监督管理

第一节  违广告发布规则行为

二百六十二、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宣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违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宣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裁量基准

1、虚节轻微,或广告发布影响较小的,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虚节较重,或广告发布造成一定影响的,处以广告费用二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3、虚节严重,或广告发布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广告费用三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百六十三、发布含有法律行政法规止内容的广告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发布广告违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裁量基准

1、违节轻微,或广告发布影响较小的,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违节较重,或广告发布造成一定影响的,处以广告费用二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3、违节严重,或广告发布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广告费用三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百六十四、发布广告内容不清楚、不明白,容易引人误解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发布广告违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违节轻微,或广告发布影响较小的,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违节较重,或广告发布造成一定影响的,处以广告费用二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3、违节严重,或广告发布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广告费用三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百六十五、发布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结果、文摘、引用语,不真实、准确,或未表明出处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发布广告违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引用的资料有出处,但未表明,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引用的资料有出处,但引用不准确,处以广告费用二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3、引用的资料不真实,或者故意捏造资料,处以广告费用三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百六十六、发布广告不按规定标示专利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发布广告违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实际取得专利权,但未标注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未取得专利权,在广告中谎称取得的,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的,造成一定影响的,处以广告费用二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3、未取得专利权,在广告中谎称取得的,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造成较严重影响的,处以广告费用三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百六十七、发布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发布广告违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广告给其他生产经营者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小的,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广告给其他生产经营者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处以广告费用二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3、广告给其他生产经营者造成较严重的不良影响的, 处以广告费用三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百六十八、发布广告不具有可识别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发布广告违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在一般媒介发布广告不具有识别的,处以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2、在大众播媒介发布广告没有广告标记的,处以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在大众播媒介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的,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六十九、发布品与器械广告含有法律行政法规止的内容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违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品、器械、农、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二)裁量基准

1、违节轻微,或广告发布影响较小的,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违节较重,或广告发布造成一定影响的,处以广告费用二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3、违节严重,或广告发布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广告费用三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百七十、发布品广告超出批准的说明或者未注明示语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违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品、器械、农、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二)裁量基准

1、超出广告批文范围但未改广告批文原意的,或者品广告未注明按生购买和使用的,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超出广告批文范围并已改变广告批文原意,造成一定影响的,处以广告费用二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3、超出广告批文范围并已改变广告批文原意,已改变广告批文原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处以广告费用三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百七十一、发布麻品、精品、品、放射品等殊品广告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违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品、器械、农、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二)裁量基准

1、广告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广告费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处以广告费用二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3、广告费用三万元以上的,处以广告费用三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百七十二、发布农广告含有法律行政法规止的内容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违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品、器械、农、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二)裁量基准

1、违节轻微,或广告发布影响较小的,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违节较重,或广告发布造成一定影响的,处以广告费用二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3、违节严重,或广告发布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广告费用三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百七十三、发布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不符合卫生许可事项或者使用术语及易与品相混淆用语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违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品、器械、农、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二)裁量基准

1、违节轻微,或广告发布影响较小的,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违节较重,或广告发布造成一定影响的,处以广告费用二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3、违节严重,或广告发布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广告费用三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百七十四、发布法律行政法规售商品或者服务及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违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品、器械、农、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二)裁量基准

1、广告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广告费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处以广告费用二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3、广告费用三万元以上的,处以广告费用三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百七十五、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二条:违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广告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广告费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处以广告费用二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3、广告费用三万元以上的,处以广告费用三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百七十六、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违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广告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广告费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处以广告费用二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3、广告费用三万元以上的,处以广告费用三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百七十七、广告主提供虚证明文件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广告主提供虚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发布不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广告,广告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一万元以上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布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广告的,广告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一万元以上的,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七十八、伪造、变造、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

(一)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裁量基准

1、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七十九、国内企业在境外发布广告,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员在境内承揽和发布广告,未委托在中国注册的具有广告经营资格的企业代理

(一)处罚依据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国内企业在境外发布广告,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员在境内承揽和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在中国注册的具有广告经营资格的企业代理。违规定者,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

4、没有违法所得,发布违法广告的时间不足三十日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5、没有违法所得,发布违法广告的时间在三十日以上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八十、广告客户利用广告弄虚作欺骗用户、消费者

(一)处罚依据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广告客户违《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利用广告弄虚作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责令其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更正广告,并视其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二)裁量基准

1、虚节轻微,或广告发布影响较小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一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虚节较重,或广告发布造成一定影响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虚节严重,或广告发布造成较严重影响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八十一、广告经营者帮助广告客户弄虚作

(一)处罚依据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广告经营者帮助广告客户弄虚作的,视其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

(二)裁量基准

1、虚节轻微,或广告发布影响较小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一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虚节较重,或广告发布造成一定影响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虚节严重,或广告发布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八十二、广告经营活动中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处罚依据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八条:违《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的,视其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

(二)裁量基准

1、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3、非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以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八十三、刊播设置张贴含有《广告管理条例》止内容的广告

(一)处罚依据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违《条例》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对广告经营者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广告客户视其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基准

1、违节轻微,或广告发布影响较小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节较重,或广告发布造成一定影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违节严重,或广告发布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八十四、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内容超出其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的范围

(一)处罚依据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条:广告客户违《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视其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基准

1、违法行为造成较小危害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八十五、广告经营者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为卷烟做广告

(一)处罚依据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广告经营者违《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视其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基准

1、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非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八十六、广告客户伪造、涂改、盗用、非法复制广告证明和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证明

(一)处罚依据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广告客户违《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伪造、涂改、盗用或者非法复制广告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负连带责任。

(二)裁量基准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以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八十七、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广告业务,不查验证明或者审查广告内容

(一)处罚依据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广告经营者违《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视其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由此造成虚广告的,必须负责发布更正广告,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裁量基准

1、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非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八十八、非法设置、张贴广告

(一)处罚依据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违《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非法设置、张贴广告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张贴者承担。

(二)裁量基准

1、在规划区域外非法设置、张贴广告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在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当地人民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非法设置、张贴广告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八十九、广告收费标准不报备案或者广告业务代理费、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费占用费超出规定标准

(一)处罚依据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七条:违《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其节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基准

1、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3、非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以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九十、新闻媒体使用可用于刊播非广告信息的形式刊播广告时,未在显著位置标注广告标记,或在播出时声明其为广告

(一)处罚依据

《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发布广告,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标注了广告标记,但未在显著位置标注的,处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2、未标注广告标记或未在播出时声明其为广告的,处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广告造成不良影响或两次以上违法的,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九十一、新闻媒体机构以通讯、专访、专题、写、追踪报道等新闻报道形式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或以刊登、播发署名文章形式发布广告时,无广告标记或未声明其为广告

(一)处罚依据

《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发布广告,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版面较小或播出时间较短的,处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2、版面较大或播出时间较长的,处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广告造成不良影响或两次以上违法的,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百九十二、新闻媒体机构发布公众参与的咨询活动、知识问答等形式的广告,利用他人以专家、消费者和用户身份进行欺骗、误导宣,涉及品、器械、保健用品宣的,对参与者做出断结论,或者建议不明者使用其推销的品或器械

(一)处罚依据

《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二)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发布广告,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新闻媒体单位、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并可根据节没收广告费用,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违节轻微,或广告发布影响较小的,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违节较重,或广告发布造成一定影响的,处以广告费用二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3、违节严重,或广告发布造成较严重影响的,处以广告费用三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百九十三、新闻媒体广告使用数据未注明出处,或未表明影响数据对比、有效的限定条件

(一)处罚依据

《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二)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发布广告,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新闻媒体单位、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并可根据节没收广告费用,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使用数据未注明出处的,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未表明影响数据对比、有效的限定条件,未引起误解的,处以广告费用二倍以上三点五以下的罚款;

3、未表明影响数据对比、有效的限定条件,引起误解的,处以广告费用三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百九十四、在广告中将非驰名商标、非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授予的名牌称号宣称为国际或中国名牌,将非著名商标、非省级人民及其授权的职能部门授予的地方名牌称号宣称为地方名牌,或新闻媒体广告中含有未经国家认可的国际获信息

(一)处罚依据

《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二)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发布广告,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新闻媒体单位、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并可根据节没收广告费用,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广告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广告费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处以广告费用二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3、广告费用三万元以上的,处以广告费用三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百九十五、在广告中设定解释权

(一)处罚依据

《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二)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发布广告,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新闻媒体单位、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并可根据节没收广告费用,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广告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广告费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处以广告费用二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3、广告费用三万元以上的,处以广告费用三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百九十六、推销设备、技术、种子、种苗、种畜、种禽和种兽的广告中分析预测市场供求况、承诺经济收益,广告中表明产品回收的,未明确回收的期限、价格、数量、产品质量要求等内容

(一)处罚依据

《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二)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发布广告,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新闻媒体单位、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并可根据节没收广告费用,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广告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广告费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处以广告费用二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3、广告费用三万元以上的,处以广告费用三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百九十七、未按规定发布房地产新闻媒体广告

(一)处罚依据

《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二)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发布广告,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新闻媒体单位、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并可根据节没收广告费用,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违节轻微,或广告发布影响较小的,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违节较重,或广告发布造成一定影响的,处以广告费用二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3、违节严重,或广告发布造成较严重影响的,处以广告费用三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百九十八、保健食品、保健用品、消产品新闻媒体广告含有止内容

(一)处罚依据

《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二)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发布广告,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新闻媒体单位、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并可根据节没收广告费用,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违节轻微,或广告发布影响较小的,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违节较重,或广告发布造成一定影响的,处以广告费用二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3、违节严重,或广告发布造成较严重影响的,处以广告费用三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百九十九、新闻媒体广告将非国务院职能部门发布或认可的数据作为广告中的区域、全国或国际排位依据,或将省级以下人民及其职能部门发布或认可的数据,作为广告中地区排位的依据

(一)处罚依据

《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四)项和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布广告,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新闻媒体单位、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可根据节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广告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广告费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处以广告费用二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3、广告费用三万元以上的,处以广告费用三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百、新闻媒体广告中涉及商品或服务价格的,未能完整说明与价格相关的交易事项

(一)处罚依据

《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四)项和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布广告,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新闻媒体单位、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可根据节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广告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广告费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处以广告费用二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3、广告费用三万元以上的,处以广告费用三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百零一、新闻媒体发布烟草广告,、耸人听闻等惊扰公众的广告,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广告,有违公德和良好风尚的广告以及法律、法规止发布的其他广告

(一)处罚依据

《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发布广告,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新闻媒体单位、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广告发布影响较小的,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广告发布造成一定影响的,处以广告费用二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3、广告发布造成较严重影响的,处以广告费用三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百零二、新闻媒体机构未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非广告经营机构从事或变相从事广告活动的,以及依法应当先行审查的广告,未经审查,擅自发布

(一)处罚依据

《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新闻媒体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节没收广告费用,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二)非广告经营机构从事或变相从事广告活动的;(三)依法应当先行审查的广告,未经审查,擅自发布的。

(二)裁量基准

1、广告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广告费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处以广告费用二倍以上三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3、广告费用三万元以上的,处以广告费用三点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百零三、新闻媒体单位、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拒绝查阅,或不执行暂停发布涉嫌违法广告决定,或伪造、匿、转移

(一)处罚依据

《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新闻媒体单位、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违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拒绝查阅,或不执行暂停发布涉嫌违法广告的决定,或伪造、匿、毁灭、转移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能够及时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百零四、新闻媒体单位违法发布广告,广告审查人员和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负有责任的

(一)处罚依据

《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新闻媒体单位违法发布广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可对其负有责任的广告审查人员和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视节予以告,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对新闻媒体单位给予较轻处罚的,可对其负有责任的广告审查人员和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对新闻媒体单位给予一般处罚的,可对其负有责任的广告审查人员和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3、对新闻媒体单位给予较重处罚的,可对其负有责任的广告审查人员和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百零五、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

(一)处罚依据

1、《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违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

2、《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或限期办理审批手续,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不办理审批手续的,制拆除。

(二)裁量基准

1、户外广告面积不足十平方米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户外广告面积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十平方米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户外广告面积二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三十平方米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户外广告面积三十平方米以上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百零六、提交虚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

(一)处罚依据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提交虚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撤销登记证。

(二)裁量基准

1、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百零七、户外广告含有违背公德和良好风尚、惊扰公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含有的其他内容

(一)处罚依据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二)违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发布户外广告的,制拆除,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基准

1、广告发布影响较小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告发布造成一定影响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广告发布造成较严重影响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百零八、超出核准登记的发布期限发布户外广告

(一)处罚依据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四)未按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办理延期手续,又不自行拆除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制拆除,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1、逾期不足十日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十日以上不足三十日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三十日以上的, 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百零九、擅自改变核准登记的内容发布户外广告

(一)处罚依据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五)擅自改变户外广告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制拆除,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1、逾期不足十日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十日以上不足三十日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三十日以上的, 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百一十、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

(一)处罚依据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违第十六条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缴销《户外广告登记证》,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百一十一、在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区县(自县、市)人民所在地建成区的主干道发布丧服务、丧用品和用品广告

(一)处罚依据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二)违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发布户外广告的,制拆除,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户外广告面积不足十平方米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2、户外广告面积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二十平方米的,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户外广告面积二十平方米以上不足三十平方米的,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户外广告面积三十平方米以上的,处以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百一十二、违《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发布广告

(一)处罚依据

《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内容涉嫌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二)裁量基准

1、违节轻微,或广告发布影响较小的,给予告;

2、违节较重,或广告发布造成一定影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节严重,或广告发布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百一十三、印刷品广告违《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规定

(一)处罚依据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节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违节轻微,或广告发布影响较小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一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节较重,或广告发布造成一定影响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违节严重,或广告发布造成较严重影响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百一十四、违《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

(一)处罚依据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违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违节轻微,或广告发布影响较小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一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节较重,或广告发布造成一定影响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违节严重,或广告发布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百一十五、违《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发布食品广告

(一)处罚依据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违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违节轻微,或广告发布影响较小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一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节较重,或广告发布造成一定影响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违节严重,或广告发布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百一十六、违《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发布品广告

(一)处罚依据

《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八条第三款:违本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有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处罚;《广告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违节轻微,或广告发布影响较小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一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节较重,或广告发布造成一定影响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违节严重,或广告发布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百一十七、违《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发布器械广告

(一)处罚依据

《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七条第三款:违本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不正当竞争法》有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处罚;《广告法》、《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违节轻微,或广告发布影响较小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一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节较重,或广告发布造成一定影响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违节严重,或广告发布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百一十八、未经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省辖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国家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者场所发布烟草广告

(一)处罚依据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违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对于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广告发布影响较小的,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广告发布造成一定影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广告发布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百一十九、烟草经营者或者其被委托人直接向商业、服务业的销售点和居民住所发送广告品,未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一)处罚依据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违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对于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直接向商业、服务业的销售点发送广告品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直接向居民住所发送广告品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百二十、烟草广告中使用用内容

(一)处罚依据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违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对于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违节轻微,或广告发布影响较小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节较重,或广告发布造成一定影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违节严重,或广告发布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百二十一、烟草广告中未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忠告语,忠告语不清晰、易于辩认,所占面积少于全部广告面积的10%

(一)处罚依据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违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对于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未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忠告语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忠告语不清晰、易于辩认,所占面积少于全部广告面积的10%,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百二十二、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不符合主义精文明建设的要求,含有不良文化内容

(一)处罚依据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违本规定第四条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视其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违节轻微,或广告发布影响较小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一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节较重,或广告发布造成一定影响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违节严重,或广告发布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百二十三、违《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其他规定

(一)处罚依据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违本规定其他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能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基准

1、违节轻微,或广告发布影响较小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节较重,或广告发布造成一定影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违节严重,或广告发布造成严重影响的,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百二十四、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发布广告

(一)处罚依据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二)裁量基准

1、广告费用不足五千元,或发布广告不足三次,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

2、广告费用五千元以上不足三万元,或发布广告在三次以上不足五次,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

3、广告费用三万元以上,或发布广告在五次以上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

三百二十五、广告发布者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广告

(一)处罚依据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二)裁量基准

1、广告费用不足五千元,或发布广告在不足三次,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

2、广告费用五千元以上不足三万元,或发布广告在三次以上不足五次,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

3、广告费用三万元以上,或发布广告在五次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

 

第二节  违广告经营资格监管规定行为

三百二十六、广告经营者未建立和执行广告经营基本管理制度

(一)处罚依据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十七条:广告经营基本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和执行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基准

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1、超过改正期限不足三十日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改正期限三十日以上不足六十日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改正期限六十日以上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百二十七、提交虚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

(一)处罚依据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本办法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按照如下规定处罚:(二)提交虚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予以告,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节严重的,撤销《广告经营许可证》。被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照本项规定撤销《广告经营许可证》的,一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二)裁量基准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以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百二十八、《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一)处罚依据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本办法规定的,由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按照如下规定处罚:(三)《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基准

1、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后未办理变更手续不足三十日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后未办理变更手续在三十日以上不足六十日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3、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后未办理变更手续在六十日以上的,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百二十九、广告经营单位未将《广告经营许可证》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一)处罚依据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本办法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按照如下规定处罚:(四)广告经营单位未将《广告经营许可证》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基准

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超过改正期限不足十日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改正期限十日以上不足三十日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改正期限三十日以上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百三十、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广告经营许可证》

(一)处罚依据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本办法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按照如下规定处罚:(五)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基准

1、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以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百三十一、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报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日常监督管理,或者在检查中瞒真实况或提交虚材料

(一)处罚依据

1、《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本办法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按照如下规定处罚:(六)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报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的,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日常监督管理的,或者在检查中瞒真实况或提交虚材料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2、《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十六条:广告经营单位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中瞒真实况、弄虚作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基准

1、弄虚作1项的,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弄虚作2项以上的,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拒绝监督检查,经教育能及时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4、拒绝监督检查,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

 

关于《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处罚裁量指导基准》的制定和适用说明

 

一、本基准是在全面梳理现行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础上编写而成的,共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依据105部,其中包括法律21部、法规45部、规章39部,涉及行政处罚权责331项,分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市场规范管理、公平交易执法、商标监督管理和广告监督管理五大部分。

二、本基准未对工商机关有权行使的涉及裁量权的全部处罚权责进行列举细化,主要选取了较常用的权责进行细化。罚款裁量幅度较小、使用频率较低、存在法律转致、已为新法替代的相关权责未列入指导基准。

三、本基准应配合《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执行。囿于篇幅和时间,本基准只能选取就各个违法行为而言相对主要的一个或两个裁量形作为划定处罚阶次的标准。在未出现其他裁量形的况下,执法人员应参照本基准划定的阶次实施处罚;但若涉及《指导基准》未能涵盖的裁量形,以及行使《指导基准》未列明的其他行政处罚权责的,均应当按照《适用规则》执行。此外,《指导基准》主要是对罚款幅度的细化,对于罚种的选择仍需要根据《适用规则》确定的罚种适用规则根据个案况进行裁量。对于《适用规则》中要求违不罚、先行责改的违法行为,按《适用规则》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四、本基准在裁量形中对金额、数量等节规定不影响涉嫌构成罪案件的移送,对于按照相关规定涉嫌构成罪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移送。

五、本基准中的不足不含本数,以上以下不超过均含本数。

六、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执行本基准中遇到疑难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执法局和法规处映。


 

 

 

 

 

 

 

 

 

 

 

 

 

 

 

 

 

 

 

 

主题词行政处罚  裁量权  制度  通知

抄送单位:市法制办。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1222印发

(机要室3份,执法局、法规处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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