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价格透明
- 信息保密
- 进度掌控
- 售后无忧
按照“非即准、非限即许”的原则,九龙坡局推行“十允许”新举措,促进工业园区和园区建设。
一、允许园区各类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止的行业和经营项目,除专项审批外,进入园区的市场主体,经营范围按申请人的申请予以核定。
二、允许入驻园区名称中不体现行业征的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由低1亿元降低至5000万元,企业经济活动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由少5个减少至3个。
三、允许名称中使用“连”字样的商业零售类企业的直营门店数量由少10个减少为5个,饮食服务类企业的直营门店数量由少5个减少为3个。
四、允许投资者以非专利技术、净资产、股权、国有投资权益以及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转让的采矿权、出租汽车经营权等非货财产经评估后出资设立公司。
五、允许公司权人将其对公司的权转为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六、允许个人资企业、合伙企业、有投资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除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
七、允许投资人根据需要自主选择主体类型,即公司制企业、非公司制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个人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为扩大经营规模,改变主体类型,新登记为公司的,在主要出资人不变的况下,允许新保留使用原个人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用语。原个人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八、允许公司因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区组建资产经营管理类公司、投融资“平台”公司,国有公司因实施国有资产结构调整而增加注册资本,其注册资本中的货出资比例低于30%。
九、允许股东补足、变更出资。2006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公司,股东以非货出资在公司设立登记六个月内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允许股东以其他财产形式补足出资,变更公司出资形式;股东不能办理财产权转移又不能以其他形式补足出资的,公司应当减少注册资本。
十、允许“二种人”作为股东。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下述人员作为股东,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章程未作规定的,经公司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允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经法定代理人书面同意;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继承、接受赠与成为公司股东,申请公司登记的有关文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九龙坡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