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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区工商分局积索市场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发布日期:2005-02-05 16:58:08

     近日,消费者杨某在商场购买手机时,购机款一栏被莫名的标注了“手机款含延保费”。两天后,手机出现了光标功能键问题,按照国家“三包”规定,杨某找到该电器商场要求退机,商场售后检测单位鉴定手机质量问题属人为造成不予退机,同时回复如果要修理还需另付修理费。杨某仔细查验发票,发现发票上无故注明商场附加收取了65元的“延保”费,故向消委会提起申诉。

   国家“三包”规定中的“包修”,主要是指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或保管不当等因素致使商品不能正常使用外,在维修时,消费者可以不支付任何费用,厂商应该提供完全免费的维修服务。而国家相关“三包”规定中并无“保修”一词,“保修”可以理解为“保证修理”、“保障修理”等,但不一定是免费的。而商家在发票上注明的“延保”字样,不是疏忽,而是有意识地通过与“国家三包规定”字样联系起来,进行概念换,使消费者理解为“延保”就是延长“三包”期间。实际上“延保”费用收取后,商场该向消费者收取的费用并不会减少,“延保”费实质是商场在“忽悠”消费者,消费者不缴“延保”费商场同样有义务主动承担商品的售后服务。因此商场在发票上注明的“延保”字样,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条款无效。

     重庆市消委会提醒:享受优质的售后服务是每个消费者的权利,但消费者必须辨清“保修”、“包修”、“延保”的真正涵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到自身利益不受侵害。同时遇见以“终身保修”,“延保”等各种售后服务名目向消费者收取各种费用时,消费者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被不实的承诺,虚的保证所惑,忽悠。(市消委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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