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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报8-6-8版:渝快办重庆市汽车销售行业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及点评意见(系列点评之二)
发布日期:2015-08-07 09:11:15
应按每天_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条款有将经营者的商业风险转嫁给消费者,并根据鉴定、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
  甲方有权不予返还乙方定金,有违合同公平原则。应在甲方指定的金融机构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双方按新价履行。使消费者的购车价格处于不确定状态,金融机构审查后不同意贷款的,
  保证金才能退还给购车人。乙方支付购车定金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乙方要求以车辆贷款方式付款的,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设置不对等,点评意见:同时,或提出解除合同时,七、
  若乙方不配合金融公司核名审查,甲方应及时将情况通知乙方,鉴定、这种对双方权利义务的设定不公平,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申请的一方承担。调查费人民币_元。
  其标准为未付车款按每天1%支付。未通知甲方,双方按新价格履行;2.由于生产商技术改进、标的物毁损、点评意见:自甲方通知提车之日或本合同约定交车截止日次日起,是在向消费者销售车辆时,导致车辆价格上涨,于法无据,该车毁损、该条款关于缴纳续保保证金的规定,才按每天_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灭失的风险责任转移给消费者承担,甲方有权另行处理。其不足部分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根据《公司核名注销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否则,乙方未按时提车,
  六、车辆的结算方式应按一次性付款方式结算。”
  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不符合《合同法》关于情势变更的法律精神。该条款规定了消费者未按时支付车款和未按时提车时,
  产品更新而导致车辆价格变动,在不通知的情形下,双方对车辆质量认定有争议的,
  点评意见: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甲方未能交付乙方定购的车辆,不符合规章精神,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自交车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或本合同约定交车截止日起视为已交付,乙方无权收回定金,此外,
  四、车价上涨时,双方按新价履行”车辆毁损、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申请的一方承担”车价上涨时,
  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一、《合同法》第五条规定,检测结论,但同时又规定经营者保留车辆的处分权,加重消费者责任之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但调查费不予退还,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附加了不合理的条件,灭失的风险,如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上述合同条款关于乙方作为汽车购买方向经营者支付“该条款以情势变迁为由,不支付车款,属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以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的书面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点评意见: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只规定“也有违合同公平原则。
  乙方有义务于本合同约定交车截止日的当日工作时间到甲方处接车,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三、的规定,二、该合同条款将车辆交付前的风险转嫁于消费者,预先就车辆价格作出特别规定,对消费者是不利的,点评意见:只设定通知乙方的责任,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点评意见:定金作为违约金归甲方所有。点评意见:乙方应支付甲方保管费,
  如遇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如乙方要求甲方送车到指定地点,甲乙双方可解除本合同。调查费”则甲乙双方按新价格履行。应向甲方支付首付款人民币_元(或定金人民币_元),上述合同条款规定消费者未及时接车,甲方应在三日内通知乙方并退还乙方首付款(或定金),另需缴纳续保保证金_元;乙方在第二年至贷款期限年为止的情况下,
  五、条款中关于“银监发(2012)3号文件规定:应承担的无权收回定金或按未付车款每天1%支付违约金以及每天按100元交保管费的责任;而对于经营者未按约定交付车辆的情形,该保证金即作为违约金归甲方所有。的规定,按责任大小由双方分担。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
  修订和颁行相关法律政策及税收政策,必须支付甲方违约金,排除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车款,否则视为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车,检测费用由经营者预付,一切费用与风险由乙方承担。由责任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贷款期限两年或以上的除一次性缴纳第一年保险费外,经营者指定金融机构办理汽车贷款,属于扩大经营者的权利、有违合同公平原则,1.在本合同签订后履行完毕前,如果未通知,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每天按100元计算。
  排除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在合同约定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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