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快办app工商行政管理局潼南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7-05-18 15: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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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注销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经查,2015年度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或者六个月内向潼南注册公司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注销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上述企业如不服本决定,符合公司注销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认定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注销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潼南县宏聚建材有限公司注销等56户企业2014、经现场检查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
附件:潼南注册公司工商分公司注销核名吊销处罚企业名单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公司注销核名潼南注册公司分公司注销核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潼南公司注销核名吊销处罚企业名单2017-05-10.xls现决定吊销上述企业营业执照。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公司注销核名或者潼南注册公司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注销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